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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水泡螃蟹骗保4.5万,温水泡螃蟹会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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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理赔涉嫌骗保事件各位怎么看

法制化道路依然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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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看到了一些法律界的律师工作的分析,更感觉到我们国家法制工作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法制,简化为三个层面(或者三种对象),(法律)制度制定、执法、被执法。

法律的制定应该科学、严谨、全面、细致!(经常呼吁的人性化-应该在制定期间考虑,比如:民间车辆送危重患者去医院闯红灯、送迟到高考学生闯红灯-条款中没说明的,则应判闯红灯!)

执法阶段,应该机械、教条、 甚至冷酷无情,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判断是否违法其实很简单,先确定事实,然后把确定的事实(人的言行等等)与有效的条款对照。此时可以体现出法律条款的科学性、严谨性:条款越详细,越容易得到对比结果。

反之,不容易得出对比结果,说明该条款存在欠缺,那么就修改、完善它!

越多的人能一目了然的看懂的法律,越是好法律!

首先,普及一下法律: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保险诈骗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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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基于天气和延误率的研判,虽然对航班延误有所预测,但天气状况以及航班延误与否,与李某完全无关。即便李某购买机票、订立保险合同,是为了谋求保险赔偿金,但这一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是利用合同约定以及航班延误的事实,争取合同利益、行使赔偿权利的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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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如果说涉及虚假捏造是非,也牵强。身份证真实,购买机票延误险也是花钱的,也没有通过任何非法行为侵入航空公司系统,也没有勾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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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闻媒体报道看,李某主要是因为利用了别人的身份证购买机票延误险,但是这不是重点。重点是,保险公司有没有因为李某冒用他人身份而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呢?答:没有!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是什么?是因为航班延误啊!没有航班延误,保险公司会管他跟谁签保险合同吗?已经收取的保险费用照样装钱袋子里,然后肯定也就不会管李某是用谁的身份购买机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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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片土地爱得深沉。

大家好,我是螃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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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看到这个新闻,以为是个假新闻。后来仔细一看,发现是个真新闻。心中顿时有一万只小可爱跑过。你们是认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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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上面的保险诈骗罪条文,我先说结论。我个人观点,保险诈骗罪不构成。行使个人正当权利的,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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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具体分析。先来个灵魂三问:买机票合法还是非法?买延误保险合法还是非法?退票合法还是非法?

该女子用自己和他人的身份证买机票,付了钱,航空公司也把机票卖给她了。交易完成,合同有效,行为合法。

该女子买了机票后买延误保险。保险公司经过评估,卖出延误保险。交易完成,合同有效,行为合法。

有人强迫保险公司非卖不可,不卖不行么?没有。

保险的本质是什么?保险的本质是对风险的补偿和转移。

风险是什么?风险是发生不幸事件的概率。

该女子,经过分析研判,在网络上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随后购买该航班的机票和延误保险,本质上是投保高风险项目,通过购买高概率发生延误的航班的延误保险,在延误发生后获得理赔利益。

《保险法》有没有规定,只能购买低概率风险的保险,不能购买高概率风险的保险?没有。

该女子能不能控制航班延误?不能。

该女子有没有故意造成航班延误?没有。

该女子有没有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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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女子有没有赌错了,理赔没达成的?有。

那她怎么办了?她向航空公司退票了。

没有发生赔保的延误保险费用交了么?交了。

退票合不合法,有不有效?合法,有效。

以上行为都合法,有效么?合法,有效。

那请问,三个合法、有效行为,合在一起,是怎么得出犯罪概念的?

就因为她主观上有恶意?刑法哪一条规定了,主观意愿有恶意,构成犯罪的?

刑法只规定了,构成犯罪的行为,一定是法律禁止的非法行为。

请记住,对于私人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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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诈骗罪的构成前提是构成了诈骗行为。

该女子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导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进而交付财物?没有。

她只是经过分析研判,下注跟保险公司博弈延误风险发生的概率。延误发生了,保险公司赔;延误没发生,该女子赔。

保险公司觉得不合算,可以拒绝她购买保险,但无法因此得出该女子诈骗行为的构成。

风险本身有高有低,属于概率问题。如果该女子选择投保高风险项目获取利益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话。那保险公司售卖低风险保险项目获取利益的行为也应当构成保险诈骗罪。因为,两者之间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至于说她“根本不会去乘坐这些航班”,这是她的财产处分权。只要她购买了合法有效的机票,坐与不坐是她的自由。法律哪条规定了买了机票就一定要去坐飞机,不坐就犯法?这么荒谬的理由也好意思写,有没有法律常识?

基于以上观点和我个人对刑法的理解,我个人认为保险诈骗罪不构成。行使个人正当权利的,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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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说一下,那该女子的行为是不是完全没问题?并不是,新闻说,她从亲朋好友处拿来20多个身份证号以及护照号购买机票。这个行为是有问题的,要看她有没有得到亲朋好友口头或书面的授权。如果没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果取得授权,则不构成。

最后的最后,保险公司的程序设计有漏洞,这是保险公司的错,而不是买保人的错。不能因为保险公司经济上出现损失,就把过错归结到买保人身上。买保人可能是善意的,也可能是恶意的,这是保险公司卖保险前需要做的评估。评估错了是保险公司内部的问题,保险卖了,风险发生了,你就要理赔。不能说保险公司觉得亏钱了,不划算,保险公司就想办法掀桌子。你这么玩,谁还敢买你家保险?

从另一个层面说,我们的航班正点率有多低?骗保纯属无稽之谈,我本人认为这里不存在骗,事实就是航班晚点。明明是你航空公司的责任,反倒说你明知道我会出错,为什么还让我赔钱?这种说法看了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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