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昨天的新闻
原文如下
浙江嘉善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包庇罪、伪证罪依法向法院起诉两名被告人。其中的一名女子小杨不久前还是一名无辜的被害人,如今却在四万元利益的驱使下将自己也推入犯罪的深渊。
2018年2月的一天晚上,小杨受朋友张某的邀请一起去酒吧喝酒,一起玩的还有张某的朋友孙某。当晚小杨喝多了,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被孙某带至嘉善一家宾馆实施了强奸。早上小杨清醒后立即找共同的朋友张某讨说法,并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最终因赔偿的金额没谈拢,小杨向嘉善县罗星派出所报案,并如实向派出所民警陈述了自己被素不相识的孙某强奸的过程。
然而在嘉善县公安局进一步侦查过程中,小杨的陈述却发生了变化,其不再控告孙某强奸了自己,反而称自己当时和孙某是男女朋友,发生性行为是双方自愿的,并解释之前报警只是因为当时孙某不肯陪她去三亚,她一时赌气才报警的。与此同时,两人共同的朋友张某也改口称两人确系男女朋友关系。而这一切,都是孙某为了避免坐牢,串通了张某,并用四万元钱把被害人小杨给收买了。
为了装得更像男女朋友一些,小杨和孙某还特地制造了几次开房记录,拍摄亲密照片,还编造了内容不实的谅解书,甚至手牵手去公安局。面对四万元的转账记录,小杨声称是孙某没跟她去三亚玩,给她的补偿。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小杨的行为已涉嫌包庇罪,遂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诸多客观证据面前,三人都无法自圆其说。原本以为三人合伙可以骗过法律的制裁,最终却“偷鸡不成蚀把米”,不仅犯强奸罪的孙某没有躲过牢狱之灾,连小杨和张某也因为自己的包庇行为受到了刑事处罚。
2019年10月17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三百零五条之规定,鉴于两人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小杨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张某因犯伪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检察官提醒:矛盾的“私了”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刑法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被害人、证人,必须向司法机关如实陈述,千万不能为了眼前利益,包庇犯罪分子,挑战司法权威,破坏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看到这个消息,感觉到很沉痛!一个大学生会因为考试作弊被抓,而选择跳楼自杀,这让人唏嘘不已!家人的悲痛难以想象!
痛定思痛,沉痛没有任何意义,不过如果能从中引发一些思考,我想对更多的孩子可是会带来一些意义。做为一个一直关注儿童青少年成长的家长来说,做为一个一直在致力于家庭教育的学习者来说,我想用几个问题和大家一起探讨!
什么样的学生会考试不及格?
毫无疑问没有好好学习的学生。能上大学的说明其学习能力是不错的。
有学习能力而不好好学习,为什么?
没有学习的动力。
学习的动力一般来自哪里?
兴趣,自信心。
为什么作弊?
也希望有一个好成绩,最起码补考通过,其出发点是好的,可是由于学习的兴趣和自信心不足,没有把学习落实到日常的实处,为达到通过考试的目标,必定要有所作为——作弊。尽管方式不对,可是他此时心存侥幸。
作弊被抓,哭泣、坠楼为什么?
自小到大,所有的孩子都被教育不能作弊,这有违人的品质。所以他自知作弊不对,作弊的后果——学校有相对的处理意见,他自身心理上的极大压力发酵,导致情绪冲动。
跳楼能否归结为学校的责任?
自然不能。学校给考试不及格的同学补考、严查同学作弊、对于作弊同学有处理也是规则使然。
一个已经成年的大学生对自己的言行是一定要承担相应后果的,可惜的是这位大学生不仅学习的兴趣和自信心不足,还不具备这种责任承担能力。
那么责任就一定要学生自己承担吗?
从法律上来讲,最后的责任划分不是我要说的,我想说的是一个人的成长是一个过程,他的所作所为也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尤其是一个学生对学习的兴趣和他的自信心更是自小一点点培养起来的。而兴趣有一定的天性使然,可是和后天的培养有非常大的关系,自信心更是如此。
说到培养二字,自然 是和家庭家长的自小养育有极大的关系。
学校最主要的是负责孩子们对知识的学习,家庭家长最主要的是自幼培养孩子的情感的安全和人格的建立。做事的兴趣和自信心是一个人的人格方面的内容,在孩子年幼时,最主要的影响者是家庭家长,孩子长大后如果不有意识地去学习自我培养,那么最主要还是会沿袭自小家庭给养成的模式。
所以,家长家庭的自小教育具有更大的责任。
我们再回头看题主的疑问: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悲剧?
一个人内心不够强大,是很难应外来的风雨的,自信心是一个人的精神支柱。
不要说大学生,不也有工作多年的成年人因为自信心等人格的不足而给自己和全家人的
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惑或烦恼吗?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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