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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和同学出游溺亡,女孩和同学出游溺亡的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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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南宁4名女生邕江游玩,2人不幸溺亡, 你怎么看

对于发生这样的事,非常的痛心,对花季少女的离去感到非常惋惜。溺水事故,特别是中小学生溺水事故每年都有发生,为什么学校一直在强调不许去江河水库玩耍游泳,可是悲剧总是在上演?作为家长们也要时刻提醒和教育自己的孩子,毕竟生命只有一次。但愿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针对双胞胎女儿青岛旅游时在海边溺亡,您觉得父母需要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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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一、从刑法上分析,是否需要付法律责任。-我认为不需要。

这里有异议的可能就是是否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是意外事件。

1、过失致人死亡在于主观方面是由于过失,具体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

2、意外事件则是指虽然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故意和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这里的父母带孩子来海边游玩不可能应当的预见这次游玩会造成孩子死亡。所以我认为是意外事件。

二、从民法上分析,是否需要付法律责任。-我认为是需要的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什么叫监护?百度百科告诉我,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很明显家长没有很好的履行监护职责。

2、《婚姻法》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什么叫保护?百度百科告诉我,保护,指尽力照顾,使自身(或他人、或其他事物)的权益不受损害。很明显家长也没有做好保护工作。

3、《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在民法中,父母没有履行好监护、保护的职责。

三、道德、社会舆论层面。

1、社会舆论会表示同情,但仅是表示同情而已,说不定会拿来做例子,炫耀自己的谨慎,谴责别人的大意。

2、父母一辈子将活在良心谴责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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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悟空邀请,许多答者认为本案中母亲应当承担责任,认为母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我个人认为简直一派胡言!本案中母亲确实存在失职,但是失职和过失不是一个概念!混为一谈只是许多人的一厢情愿!说说理由:

第一、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过失所带来的危险必须是行为人自己的行为带来的风险,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诱发的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叫做过失,但是本案中孩子溺亡的风险并不是母亲所带来的,相反这种危险是自然风险,并不是人为带来的!

第二、失职和过失是不同的概念,我说本案中母亲作为监护人没能尽到自己的监护职责,有失职的行为,大家应该都没意见。但是失职并不是过失!失职的概念在我个人理解就是本可以通过自己的能力让孩子避免陷入不是自己所造成的危险当中,而自己因为没有尽到自己的监护人义务,导致悲剧的发生,这叫失职!但是过失就不是这么简单,过失就像第一段说的那样,这个危险应当是母亲自己所造成的,才能叫过失1

第三、本案中母亲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什么?我想可能什么责任都没有!因为从刑事方面来说本案不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事实,从民事来说,母亲就是孩子的监护人,孩子的死亡难不成自己起诉自己索赔?行政责任来看,目前并没有针对母亲失职导致孩子死亡的情况进行规定,所以本案中母亲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孩子的母亲虽然没有法律责任,但是道德的责任却已经凌驾于她的身上,近日来网上对这位母亲的批评声不断,但是客观的说,看到这个帖子的每一位家长,当真能做到一天24小时视线不离开自己的孩子?手机一下子也不看?我想不太可能,所以自己都做不到的事,就不要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对别人轻易进行评价!因为感同身受这个词绝不是几句“看了新闻很心痛”就能够体会的,当下有谁能够比这个母亲更悲痛,更悔恨自己的?

悲剧已经发生,过去的总要过去,孩子的死已经成为定局,作为局外人就不要过分的苛责于这位母亲,而且我们作为旁观者至少已经能够通过事件提升自己日常生活中对孩子的看护的意识。

虽然天底下所有的父母都是爱自己孩子的,都不想有任何的闪失,但总有马虎大意的家长因为自己的疏忽让孩子遭遇危险甚至是丧命。那么,对负有监管责任的父母我们应不应该处罚?应该,为什么呢?因为处罚的目的就是为了警醒社会,让更多的父母时刻绷紧安全的弦,同时也防止极个别别有用心的父母钻了这个空子。

但是,在我们国家,很少有父母会因为自己的过失受到处罚,就是因为法律相信父母都是爱孩子的,而他们也为自己的过失承受了巨大的痛苦,从人性关怀的角度来考量,基本上都不会做出任何的处罚。

另外,这个问题也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它同时也是一个包含情理的社会问题。双胞胎妈妈带着孩子到非正规的野浴场,把孩子带入了一个潜在的危险区,这本身就是一种失职。那么,其它同样带着孩子来到这里的父母呢?他们虽然没有造成悲剧后果,需不需要接受处罚呢?因为他们也违反了监护人的规定。

双胞胎的夭折,已经对母亲做出了最为痛苦的判罚,她为自己的疏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也给社会带来了彻骨的教训。妈妈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说,还是希望尽快的淡忘此事,让家属尽快走出这种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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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母亲肯定是有一定责任了,是毫无疑问的啦。但是,孩子的母亲也不希望双胞胎姐妹溺水身亡,在双胞胎姐妹溺水当中,母亲正在发朋友圈,一时忽略了孩子,造成了孩子溺水身亡,属于过失伤害罪,也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在此希望所有的家长带孩子出去玩的同时,不管到哪都要看好孩子,注意孩子的安全,这位双胞胎的母亲没了孩子,是不是悔恨终生的,毕竟养育孩子长大不容易,而且双胞胎姐妹都8岁了,希望今后一定引以为戒,不再犯类次的错误,也希望所有的家长对待孩子都要专心一点。

曾看到一位母亲也是在玩手机,在游泳池里五岁的女儿就在她的后边溺水身亡了,这不就是母亲专心玩手机造成的吗?太不应该了。希望每个母亲放下手中的手机,照顾好自己的孩子,希望每个家庭的孩子在每时每刻、每天、每年、没有任何危险中长大。

该不该承担责任这由法律去判断。我只说我自己。我是一个姥姥,因为身体不好所以不能帮女儿带孩子。但外孙女只要在我身边,我什么都不管,恨不得长8只眼盯着孩子。女儿也是如此。我们不是惯孩子,只是有些危险的活动不让她自己参与,一定有家长陪同。别人家孩子到我家玩,我亦如此。没办法,看孩子责任太大,没有心或者没有责任心就别看孩子,不然后悔来不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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