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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行窃先拿水果刀,小偷行窃先拿水果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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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子入室盗窃被屋主人打死,屋主人会免予处罚吗

有可能,但要细分具体情况。

小偷行窃先拿水果刀,小偷行窃先拿水果刀吗

第一种情况:正当防卫。

小偷入户犯罪,对老百姓来说,是极其恐怖的一件事,试想你正在睡觉,旁边有一个人翻箱倒柜,而且随时危及你的生命,很可怕的!如果你发现了小偷,他肯定不会束手就擒,为求自保,亮出匕首,他的性质就变了,盗窃就转化成抢劫了,双方在撕打过程中,因为不是你死就是我活,房主打死小偷,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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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防卫过当。

小偷虽然不肯就范,但如果小偷就一个人,没有同伙,还很弱小,没有持械,而房主人高马大,对付小偷绰绰有余,双方在撕打过程中,房主顺手抄起水果刀捅死了小偷,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认定防卫过当,按照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时予以减轻或免除。房主也许会说:我不捅了他,这小子也许有刀呢?这只是站在你自己角度上的猜测和辩解,法律不会随着你的辩解走,法律只认定当时的事实和证据,这也是法律客观公正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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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况:故意伤害或杀人。

还是第二种情况的小偷,被房主三下五除二的“拿下”,已经失去反抗能力了,房主气愤,“敢来偷我”,一顿胖揍,经救治仍死亡,房主构成故意伤害致死;如果小偷被打的奄奄一息,房主没有救助,将其弃之荒野死亡,房主构成故意杀人。因此说,“以暴制暴”不可取,很可能让自己“摊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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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欢迎大家关注、留言。

这个问题应该视情况而定。

如果男子入室盗窃被屋主人打死,屋主人会免予处罚吗?

说起小偷,人人憎恨,入室盗窃,是一种犯罪行为,屋主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发现后将小偷打死,要分其情况而言是否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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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小偷入室后被主人发现,小偷怕被抓而拿出凶器威胁屋主人,屋主人在与小偷反抗搏斗过种中将小偷刺死或打死,这属于防卫过当,屋主人不负法律责任

二是小偷入室盗窃,屋主发现,因人多,将小偷制伏抓获后,由于愤恨小偷,你一下,我一下揍小偷,虽然出于教训心理,最后小偷被打死了,这种情况屋主要承担故意杀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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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屋主只有老人在家,小偷入室盗窃发现老人后将其捆绑后实施盗窃,后来年青力壮的主人从外面回来后发现小偷,小偷力单,看到胜不过主人,就向其求饶,将盗的东西还了,并愿赔偿,请放一码。而主人在犹豫时小偷想逃跑,主人顺便从桌上拿起一把水果刀将小偷刺杀身亡。这种情况屋主人要被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所以,小偷入室盗窃,小偷有暴力,使用正当的防卫是可以的,如小偷已被制服,已愿受罚,就不要用过激行为去对待他了,如造成死亡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是不能仅凭一句话就判断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的。

一男子入室盗窃,被屋主人打死。我判断屋主人是正当防卫。因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盗窃是一种犯罪行为,为使自己的财产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实施的盗窃犯罪行为进行制止,造成行窃人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不受刑罚处罚。

现实中,如果男子行窃未成,在逃离的过程中,被你打死,那你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了;但如果他在逃跑时,为了顺利逃跑,向你反击要伤害你,你一击之下,将他打死,就又是正当防卫了。

每一个案件都有所不同,仅凭一句话判断案件会有所偏差。

如果有具体情况,建议继续咨询。

有哪些“看上去不起眼,没想到是大案”的案件

河南一大学生抓了几只小鸟贩卖,被判刑十年。

下河摸鱼、上树掏鸟,抓几只鸟儿养着玩儿,嘴馋了还能用来打打牙祭,这样的事我想农村的很多人都做过。再普通不过的一件小事,有人却为此换来了几年甚至十几年的牢狱之灾。

事件回顾

2014暑假,河南郑州一位大一新生闫啸天回到老家新乡市。

暑假期间,他朋友约定下河游泳,在同村人家门口树林发现鸟窝,两个人来了兴致,爬上树把一窝小鸟抓了下来自己饲养,总共十二只小鸟,饲养过程中死掉一只,飞跑一只,剩余十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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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雀儿

按理说,这事儿在农村是极其普通的一件事儿,不应该闹得沸沸扬扬还判了刑,可年轻人生性喜欢玩儿,闫啸天经常把养鸟的日常上传到自己朋友圈和朋友分享。

这一分享不得了,竟然又有人联系闫啸天,要高价购买这些小鸟。得知随便掏的几只鸟儿能卖个高价,可让闫啸天高兴坏了。最终,郑州来了一个“爱鸟人士”,以800块钱的价格买走了闫啸天手里的7只鸟儿;尝到甜头后,又以280元的价格,卖给洛阳的一个“爱鸟人士”2只,最后剩余的一只,被闫啸天卖给了辉县的一个爱鸟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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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农村大学生,掏几只鸟就能卖到1000多元的高价,这让闫啸天两人来了兴致,小鸟全部卖掉之后,他们再次到树林找到一个鸟窝,并且又带回四只嗷嗷待哺的小鸟。并且发到朋友圈,等待买家的上门。

这次闫啸天可没这么好运气了,他没有等到买家,却先等来了当地的森林公安局民警。经查,二人贩卖的小鸟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燕隼”,闫啸天和朋友涉嫌贩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的九月三号,两个人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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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结果

2015年5月28号,闫啸天当地法院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其朋友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他们的几位买家,也分别被查处获刑。

事件分析

闫啸天毕竟是个涉世不深的大学生,没有及时地看出“卖鸟”事件背后的猫腻。

在闫啸天得知有人愿意花高价购买几只普通小鸟,并且买家还是从郑州、洛阳等外地远道而来的时候,就应该警觉一点,查一下手中的小鸟是否为保护动物,避免犯错。

也有人说,年轻人不认识燕隼,不知道燕隼是保护动物,在不知道的前提下,十年半的量刑是否过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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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没有去查,我们不知道。但是从后续法院从闫啸天手机里查到的证据来看,闫啸天是已经从买家嘴里得知这个鸟儿是重点保护动物,但闫啸天和朋友依然以盈利为目的卖掉了燕隼,属于“知法犯法”,罪无可逃。不可以“不知情”为由逃避处罚。

这个案件为什么为引起大家关注

其实这个很简单了,这就是题目中所说的“看似不起眼的事情,没想到是个大案。”大家关注案件时,只会从“大学生掏鸟判刑”方面去看,却没有关注闫啸天知法犯法的事实。

总结起来可以分为两个“不知道”。

01、大家认为,闫啸天不知道这个燕隼是二级保护动物,属于“无知者无罪”。

实际上的情况是闫啸天一开始确实不认识燕隼,但后来在交易的过程中已经明确地认识到燕隼是重点保护动物的事实。

02、大家不知道关于保护动物的法律条文,认为法院是“小题大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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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认为是,不知情并不能作为逃避处罚的理由。捕鸟在生活中属于极小的一件普通事,很多人不了解国家对于保护动物的法律条文,因此为避免类似错误发生,更应该加大相应条文的宣传、保护。

闫啸天案件的意义是,他的案件对“恶意捕获、贩卖保护动物”这种犯罪行为,有着里程碑式的教育意义,引起越大的舆论关注,就有越多的人了解动物不可乱捕乱杀,从这点来看,我觉得对闫啸天的量刑不算过重。

编者说

其实大家去网上查一下,类似闫啸天一样因为捕鸟获刑的人绝不在少数,同样的案件基本上每年都不止一起。但是没有一个能有闫啸天这样引起轩然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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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鸟儿是不是保护动物,

乱捕乱杀都是破坏自然生态的可耻行为。

在此呼吁大家爱护野生动物,

给我们的天空留下一道道生机盎然的飞影,

给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丽的青山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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