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族社语:保姆变强盗,诱骗老人财产,道德缺失;儿女对老人疏于照顾,有失孝道!
事件概述:(由于此事件比较复杂,可能篇幅长了点,希望朋友们能耐心读完,也许会对你有所帮助。)
1.老郭有三子女,妻子去世后一人生活,他患有帕金森病。
2.2012年5月,老郭从劳务市场找一保姆耿某。二人口头约定保姆月薪2000元,未签合同。
3.2015年耿某又找来冯某一起照顾老郭。
4.2016年1月15日,耿某赵律师草拟一份遗赠抚养协议,请两保健品销售员及冯某作证人。信息员协助老郭按了手印,耿某签字,律师录像。
5.协议概述:老郭将名下房产赠与耿某,耿某负责老郭抚养安葬。老郭工资由耿某只配,重大医疗支出由老郭支付。如老郭单方处置遗产,需退还耿某已支出的抚养费(按每月6000元)。
6.2016年10月老郭离世。其儿子以继承方式办理了原遗赠房产变更,并发律师函给耿某,告知房产已继承,要耿某搬离。耿某拒搬离,认为房产该自己继承。将三子女告上法庭。
7.法院以耿某的遗赠协议不能确定是否未老郭自愿为由,驳回耿某诉求。
这个保姆太有心机,照顾老人却盯上房产。
1.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保姆霸占财产案件。而且,还是在老人有子女的情况下,可见这个保姆的胆量有多大,野心有多大。
2.保姆耿某霸占房产的主要理由是,她对老郭的息心抚养、照料。但事实上,她并不称职,甚至有些过分。因为事件复杂,所以,有些细节没在概述中交代。
*其实,耿某刚到老郭家两个月后,除去两人每月的生活开销,老郭工资剩余的钱就都归耿某支配了。老郭每月工资有6000-7000元,而他两人一月才能花多少钱。这个耿某对老郭可以说是连蒙带坑。老郭的子女也不怎么样,每月就看望他两三次。
*从2015年起,耿某就用老郭的大部分工资买保健品。供他两人服用。完全就把自己当女主人了。
*在他们那份协议签署后不久,老郭病情加重,身上还起了褥疮。但耿某并没在意,就没当回事。这个人的心态,已经慢慢发生了变化,
*到2016年6月,老郭病重昏迷,耿某也没有给老郭送医救治,而且也没通知老郭的子女来送医救治。可见,这个保姆已经变得越来越心狠、歹毒,她的心已经完全不在照顾老人上,所有心思都放在了老郭的钱财和家产上。可能就盼着老郭离开,她好继承房产。
一周后子女来探望,才送到医院。
*虽然耿某跟到医院照顾,可能也是为了盯着老郭的病况,好及时想继承房产的对策。一个月后老郭子女瞒着耿某给老郭转了院。可能是为了丢开耿某的纠缠。
没想到一个半月后,耿某又找来了。这哪是保姆,就是一贴狗皮膏药。老郭子女赶紧报了警,耿某才离开。这都被当做危险分子了。大家可以想象一下那个画面,一个盯着你财产的保姆,整天纠缠着你,甩也甩不掉。
说实话,我是真佩服这个保姆勇气,以一对三,仍然那么坚定、执着。
3.就他们签订的那份遗赠协议来说,基本是耿某单方面的意愿,就是看着老郭重病在床,胁迫完成的一项协议。连手印都是保健品销售员,强行拉着老郭的手按上去的。
不过,耿某让律师录制的那个录像,还是为法官的判定起大作用了。耿某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了,本想自己留个证据,没成想最后成了反驳她的证据。法官最后的判定,还是比较合理的,没有让耿某的阴谋得逞。
4.这个事件,之所以会成为这个局面,和老郭的子女有很大关系。三个子女,却不好好照顾老人,忘恩负义,没有孝道。
即使给老人找了保姆,也要经常看望、照料。如果不是子女的失职,也不会让保姆差点钻了空子。老人需要照顾时,都躲得远远的,继承家产时就比谁都积极了。做子女的不能这样,权利和义务一定要并重。
最后想劝解朋友们两句:
在为老人找保姆时,不可随便就从劳务市场拉个就领回家,需要事先从多方面了解保姆的人品等综合素质,不可马虎。不了解的人最好别领进家门,免得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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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草拟遗赠协议,想得到雇主的200万房产,这其中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老人的三个子女也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这两方都是恶狼,唯独可怜了老人。
事情经过:
老郭和妻子育有三个子女,妻子死后患有帕金森症的老郭找了一个保姆耿某,两人口头约定每月会支付报酬2000元。自2012年7月起,耿某保管并支配他的收入,每个月扣除两人的日常生活支出,剩余全部归耿某所有,而老郭也不会再付报酬。
老郭的三个子女每月来看望老人两三次,自2015年起,耿某用老郭的大部分收入购买保健品供两人服用,老郭的三子女因此减少了看望老人的次数。
2016年1月15日,耿某找律师草拟了一份遗赠协议,并邀请了两名保健品销售人员和另一个兼职保姆做见证人,在众人的协助下,患病的老郭在上面摁了手印,律师录制下了签订过程。
此事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首先,协议真的是老人的真实意愿吗?我看未必,遗赠协议是耿某私自找律师草拟的,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老郭没有明确的自主意识,也就是说老郭一直只是附和,没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且手印是他人帮忙摁的,老人有被迫的嫌疑,所以整个协议的真实性无法得到有效的证实。
再者,该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老郭的义务远远多于耿某的,且两人的支出全部由老郭承担,耿某仅是生养死葬,就这耿某都没有做到,在老郭生病时耿某就照顾不到位,没有将老郭及时送医,所以先违反协议的应该是耿某,如此看来耿某很是不要脸,协议是她先打破的,还想得到协议规定的好处,真是可笑。
最后,老郭的三个子女也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老郭生病期间不见他们照顾,分财产的时候倒很积极,实在是白眼狼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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