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不断有媒体报道,潜逃二十年的杀人犯被抓获,漂白身份十八年,身价过亿的老板原来是逃犯,等等。为什么类似的消息多起来了?
前些年的时候,有人杀了人,或做了别的大案子,逃到外地,花点钱办一套假的身份证就可长期逍遥法外。这样的案子不是一起两起,是非常多。
但是现在不能了。以前漂白身份二十多年没事,现在不长时间就能被发现;以前做了案子逃跑,多数人没事。但是现在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用不了几天就会落网。经常有人问,为什么现在查到的逃犯这么多,这么准,这么快?
其实道理很简单。
首先是警方办案手段和能力有了质的飞跃。以漂白身份为例。以前的户口身份档案都是纸质的,手工操作,存在柜子里,只要当地警方不过问没人会发现问题。现在全国的公民身份资料都是存放在统一的服务器里,全国户籍系统联网,尤其是警方配置了功能强大的大数据人工智能扫描技术,只要有犯罪嫌疑人的一张照片,十几分钟就可以将十几亿人的身份信息扫描一遍,然后根据比对结果,自动列出相似度百分之九十九的一人,百分之九十八的两人,百分之九十的五人等等,把这几个人调查一下,真正的嫌犯立马原形毕露。另外,DNA,指纹等信息也可以进行智能扫描,这些技术措施相互结合,漂白身份的嫌犯一个个被抓获就不是什么疑难问题了。
其次是制度方面的进步。以前公民身份,系统内很多人都可以操作,而现在都是专人凭数字证书操作,什么时候录入,修改了哪些项目,有什么改动,都会永久保存,对操作者的责任终生追责。另外,未破获的案件并不是束之高阁,有专人定期梳理,可能一时不能破获,但是随着案件线索的逐渐积累,今后破获的概率会越来越高。
以前有消息说,某歌星演唱会一次就抓获逃犯十几人,其实这也没什么奇怪的,在演唱会门口架设一个摄像头,和警方的在逃人员管理系统联起来,如果嫌犯从摄像头前经过,系统会立即发现、报警。
所以说,在现在这种管理体制和技术背景下,犯罪嫌疑人在逃是一种非常愚蠢的做法,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跑,以前可能行,但是现在的确不行了。
以上讲的是刑事案件。其实民事案件也是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承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并且今后要继续保持对案件执行的高压常态化。但是有些被执行人仍看不清形势,沿用老套路和法院躲猫猫,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如青岛即墨的武鑫(原籍沂水,九零后女性),2016年秋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残,法院判决下达后一直玩失踪。后来法院将此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并进行网上布控。经查,此老赖一直在即墨活动,抓获并绳之以法是迟早的事情。警方希望此老赖认清形势,不要拿自己的青春做赌注和法院执行局躲猫猫,及时和案件管辖法院联系处理。今后强制执行制度会越来越完善,执行手段会越来越先进,如果不是耄耋之年,躲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25年前是否公安定为嫌疑人并有证据证明该就是犯罪人。如果没定为嫌疑人,或证明不充分,二十五后,不是特别重大,不在起诉,如果是特别重大,向几天死亡,影响特大经最高检同意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以经明确是杀人案嫌疑人。公安已经追铺不受二十追诉期限制。但在杀人后没有危害社会违法行为。的人,会减轻处罚。不是特别恶劣的。会判20年以下刑期!
这里涉及多个法律问题。
第一就是故意杀人是否都一律判处死刑。按照我国现有的刑法规定,故意杀人起刑点是十年以上,无期徒刑和死刑。可以看到,并不是杀人就判处死刑。还是有大量杀人案件没有判处死刑。
而且司法解释也列举,如果因为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等发生的激情杀人案件一般不判处死刑。现在使用死刑的原则就是少用慎用,能不用就不用。而且能判处死刑的罪名也是陆续减少,大量案件都不适用死刑了。
第二个问题就是追诉期限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长追诉期是20年,如果过了20年还需要追诉的,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
但是当时已经案发立案侦查的除外。也就是如果一直没有案发,才会有追诉时效问题,这个案件当时已经立案侦查,甚至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只不过没有抓到,这种案件追诉时效一直会有,不会过期的。
第三就是这种案件,被害人家属谅解协议书的效果。很多案件,犯罪嫌疑人都是超过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只有这样,被害人家属才会出具谅解协议书,有了这个被害人谅解,那么就会大大减轻对其的处罚。
按照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赔偿非常低,只赔偿直接损失。杀人案件的赔偿就几万块钱,你想多要赔偿,可以,和对方达成协议,谅解凶手,人家就会多陪你。
否则你拿不到钱,对方按照法律承担刑事责任即可。很多家属感觉人都没了,还不如拿点钱花,所以宁愿拿多点赔偿,也会谅解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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