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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被控非法侵入,看房被控非法侵入案将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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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是什么意思?到底是诈骗还是合同纠纷啊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在实践中,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的区别多次成为争议的焦点。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更是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文将通过一个“一房二卖”的案例,从区别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的不同点入手,着重探讨,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主观心态。

看房被控非法侵入,看房被控非法侵入案将开庭

举个案例:①甲将2012年7月才能过户的经济适用房于2006年5月3日以八十多万的价格出卖给乙 ,并约定剩余房贷由乙返还。2010年12月5日,因甲与乙私下产生纠纷,不愿意把该房过户给乙,遂将房屋以200万以真实身份,通过正规中介公司再次出卖给丙,丙在看房时得知房屋内有人居住,并询问甲原因,甲隐瞒了曾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谎称房屋被其前妻出租给别人,并允诺丙,到了过户期限一定办理房屋过户。乙得知甲要将房屋卖给丙之后,于2011年将甲起诉到法院,但是因2006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过低,不符合当地住建委经济适用房过户的规定,法院只判决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没有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乙所有。但是甲以乙一直占有房屋,想与乙和平解决纠纷为由一直没有将房屋过户给丙,虽然甲将房本留给了丙,以表示过户的诚意,但后来甲一直不出现,丙只得向公安局报案。200万房款甲在供述中声称已经用于归还之前做生意所欠债务,但是否真正地用于归还债务,通过银行账单、询问证人并没有得到证实抑或证伪。

此案一个重要的分歧点在于,甲的“一房二卖”行为是否涉嫌合同诈骗罪。一种观点认为甲“一房二卖”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理由在于,第一,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随着房价上涨,合同没有履行完毕过程中,甲很有可能因为反悔,从而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甲相对于乙,承担的应是违约责任,甲有能力将房屋过户给丙。第二,甲使用真实姓名,通过正规中介公司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签订合同时房屋所有权仍归甲所有。

一房二卖,就是指将一套房产卖与多个购买者,它除了具有合同上欺诈的嫌疑外,还具有与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极为相似的一些特征。

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房二卖之所以会涉嫌合同诈骗,是因为它也具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的特征。但是,一房二卖是否会构成合同诈骗,还需要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予以考察。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意图。若只是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应该属于民事范畴,而不以刑法论罪。但如果出卖者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义务,逃匿和拒不退还购房款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当事人还是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切勿为小利而犯大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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