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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酒局后身亡,女子酒局后身亡 数名公职人员赴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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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小伙婚宴醉酒身亡众人成被告,同桌喝饮料者要担责吗

我只能说:喝喜酒遇到这么个同桌,也是倒了八辈子霉!特么自己灌自己喝出事,关其他人毛事儿啊!结果愣是跟着你这家伙成被告、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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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给大家详细聊聊这事儿:

今年4月,22岁的小伙张某参加朋友王某的婚宴,因喝酒太多,最终不幸离开人世。

事发后,张某家人认为众人要对此事负责,遂将新郎新娘、同桌吃饭的人以及婚宴举办的酒店起诉至法院。

张某家人诉称,婚宴期间,张某与同桌人相互敬酒导致他喝醉酒,最后导致醉酒呕吐,后张某被两个朋友及酒店工作人员抬至酒店一楼,后在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他们觉得,同桌人没对张某大量饮酒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当他醉酒发生呕吐后,大家又没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导致其因呕吐物回流窒息而死;新郎新娘作为婚宴的主办方及邀请方,应尽到最大的安全保障;酒店作为本次婚礼的承办方,在宾客醉酒并在店内发生呕吐的情况下,没能及时指派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进行正确、及时救助。

张某家人将新郎新娘、张某朋友、同桌吃饭人以及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9被告承担60%责任。

瑶海区法院查明,当天张某和其朋友李军、杜勇与新郎的多名同事坐在一起。新郎王成安排的人在每桌上摆放白酒2瓶、红酒1瓶、雪碧1瓶。一名同桌吃饭人表示,他们与张某不认识,“他第一次喝一杯白酒,同桌一起的人劝阻不要喝了。因工作原因,我们同事喝的都是饮料,更加不会劝酒。我们是在新郎、新娘敬酒后就离开的,离开的时候张某还是正常的。”

院认为,同桌中只有张某一人喝了一斤多白酒,因此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当他处于醉酒昏迷状态时,王成、李军、杜勇作为他的朋友,未及时采取积极抢救的救助行为,因而3人应当承担不作为的责任,承担10%的责任较为合适, 新娘以及新郎的同事们未参与喝酒,且他们与张明互不相识,常理应无在酒桌劝他人喝酒的行为,因此,他们不应该担责。要求酒店承担责任也缺乏依据。

近日,瑶海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成赔偿3.7万余元;李军和杜勇各赔偿1.8万余元。

看嘛,活生生的例子,以后酒局上遇到酒鬼真的躲远点,不为别的,只为自己和家人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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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后来法院调查情况是这样的:张某和三个朋友一起参加王某婚礼,他们所坐的那一桌除他们四人外与其他人并不认识。桌上摆有白酒2瓶、红酒1瓶、雪碧1瓶,同桌人除张某喝酒外,其他人喝的是饮料,因此不存在劝酒、闹酒情况,因此不用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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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张某醉酒昏迷时,张某同桌的三个朋友因未及时采取积极抢救的救助行为,法院认定三人应当承担不作为的责任,而新郎王某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家属3.7万元,同桌的三个朋友各赔偿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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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关心,什么情况下与自己同桌的人喝酒出事了自己要担责。法律是这样说的,一般来说,有以下情况劝酒者会被判定有过错: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和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以上过错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要指出的是,不只是受害人死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所以,有酒喝是好事,但为避免乐极生悲,要谨记喝好不喝倒,自己是这样,对同桌的人也应该是这样。

喝酒醉死人的赔偿责任

对于醉酒死亡的赔偿案件,首先要喝酒死亡的人承担主要责任,酒局的组织者承担次要责任,劝酒灌酒的也要承担次要责任,来参加喝酒,没有劝酒行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处于道义,要有一个补偿责任

同桌一起喝酒,如果出现醉酒死亡的情况,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不是别人强行要其喝酒,在别人劝助下,自己还要喝酒死亡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在别人劝其还强行要其喝酒死亡,是要承担赔偿和法律责任的。

女子吃夜宵后溺亡,请客者被判赔偿7万元,你怎么看这件事

谢谢邀请。哎,“阎王叫人三更死,不会留人到五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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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花季,失学、早恋,就业“足浴城”…,新闻透露的这些信息,和溺水而亡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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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泉路上无老少,奈何桥头追悔迟。

饮酒,容易让人丧失理智,众所周知。酒后,同伴之间就应相互照应,负有监护之责,放任不理性的行为发生是不对的,万一出了事故就得担责。请客的男子被判赔偿死者家属7万,在小编看来,城市生活水准高,7万实不多。

实话实说,在乡下醉酒致死的事故时有发生,事后,往往由同桌吃酒的人共同赔偿,总额也就几万不等,这规矩都水到渠成、约定俗成了。

小编查阅资料,碰巧搜到了一则类似的新闻,结局却是相反的。事故发生在济南,“大明湖西南门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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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三女,夜里去kTV饮酒。散场的时候,一女生意犹未尽,说想游泳,说着就跳下河去了。男生本不会游泳,看见女生下水了,想也没想就跳下去施救。结果下河的女生安然无恙,男生却溺水了,送往医院没能抢救过来。据称,男生是齐鲁医学院的一名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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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一位大爷说,“一年淹死一个,今年淹死了两个”。)

生命无常,饮酒切莫过量,远离危险场地。

(图片来自网络,部分与内容无关)

谢谢邀答。女子吃夜宵后溺亡,请客者被判赔偿7万元,该怎么看这件事呢?根据本人丰富的社会阅历,现作答如下:

一、从具体描述来看,17岁少女小李因失恋,和几个男子吃夜宵并喝酒,后要游泳而溺亡,请客者小赵是送她去河边的人,因未尽到合理注意责任,被判赔偿7万元,其他陪酒者也被告上法庭。本人认为,法院判决是合情合理,正确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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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此事件,从起因上讲,小赵等人的做法就是错误的,17岁少女,还不是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喝酒本身就错了,而小李还失恋,情绪激动,任性,本应好好保护才对,而小赵竞然没有合理注意,最终还是将她送去游泳,导致溺亡,所以,小赵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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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喝酒出事的案件时有发生,本人也曾经听说过酒桌上,将同桌现场醉亡的事情,至今还记忆犹新,何况,这还是个和未成年人,因一起喝酒而出事的案件,所以,必务请大家注意,喝酒本身,无可厚非,但喝出事故,甚至出了人命,同桌一起喝酒的人,都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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