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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校长抱团敛财,正副校长抱团敛财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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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企业家原罪这个问题

首先企业家,资本家,买办,奸商,官倒都有各自不同的定义,是不能混淆的。企业家的定义是在法律道德的框架内以发展企业为主要思想的人叫企业家。资本家的定义是完全不考虑道德问题利用法律漏洞或左右法律为自己谋求利益或财富,其敛财方式可以是企业,商业或金融等多种形势,合法但不合理是资本家的主要特征。买办的定义是以一个虚的名头给供需双方对缝赚差价或收取中间费。奸商的定义是以不正当手段买或卖获取灰色利润。官倒的定义是以手中的权力(分配权或收购权)获取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企业家没有原罪,因为他们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道德规范,这是区分资本家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指标。企业家失去了这一条就是资本家,而这一条就是境界的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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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是原罪,就是罪!中央政府对犯罪分子倒查二十年,也是有罪必惩的!不能把他们的罪恶与改革开放对立起来!一些披着企业家外衣的实质上是资本家的人,是不应当享有企业家名称的!

邓小平说,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领大家共同富裕。

在特定历史时期,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同落后的司法制度,实践状况下。一些快速壮大的企业都有原罪,这是历史问题。这是中国富人出国的原因,因为他们不履行带领大家共同富裕这一责任。

邓小平的历史承诺,继承者要实施。所以清查原罪必然的。

国家企业,是老一辈流血汗为子孙后代积累的财富,是全国人民的财富。真正的企业家是在把财富掌握,去服务于人民,不断发展生产,更好的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而不是把国家的财产变成私人的资本,然后再剥削人民的劳动力,变成更多的私有资本,这是资本家的掠夺行为,是资本主义的强盗式发展形式。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动摇。

近些日才知道"原罪"一词源自基督教教义里,但那也只是存在于神话里。而我们人类是活在现代文明里,而且每个人是必须受法律明文约束的。如果有虚假的原罪存在,那现代人类必然回到你抢我夺的丛林法则世界里。我国的宪法和各项法律里均没有"原罪"一词,自然就无法律依据行使。

国人必须清楚,上世纪的国企"改革"与本世纪2002年的国企"改制",在依法运作上截然不同。国企改制是全体职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十六大精神而进行改制的,而且是在依据诸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完成的。无论是在改制前或改制后暴露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那必然要受到司法机关的处理,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自司马南质疑某响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关乎国家、集体、人民的利益,那明确就是司法机关侦办的问题。但现实是某响企业拒不正式回应,水军和270等确大肆攻击司马南,甚至威协司马南本人和家人生命安全。更可怕的是专家、教授、名人、大咖以及商界精英等抱团为某响站台,意图明显是阴谋第二次用虚假"原罪"来掩盖违法犯罪。这不就是我国当下的精英大佬和无良资本家们内外勾结,企图越过宪法红线,阴谋控制国家经济的起跑线吗。

本人即经历了上世纪的国企改革,也至今全程参与经历了国企改制,对政策略知一二,对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历经十八载如数家珍,且有稳定证据相互印证。

本人认为,由司法机关彻查改制时庞大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销除"原罪"带给人们巨大负面影响的最有利决策手段,这样即保证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也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同时更彰显了党和囯家对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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