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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搬店主多筐水果,城管搬店主多筐水果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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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外经营处罚依据

店外经营按处罚的依据是依照的中国城市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是占地经营,也就是说不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的话,那么依据的法律是治安城市治安处罚法执法部门是公安局和城市执法大队共同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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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大队没有执法权,只有维护城市基本运营的权利,所以如果是想要处罚的话,需要经过派出所。

为提升城市品质,营造规范整洁、和谐有序的市容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自今日起,在城区主干道及重点区域范围内开展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占用城区道路、广场、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临街商场、门店经营业户,不得倚门设摊,不得占道售卖、加工和展示商品。重点取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加工制作铝塑门窗、铁艺护栏、门头牌匾等商品和从事维修、车辆清洗等违章行为。

二、严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三、严格规范节假日促销行为。未经审批,严禁任何企业、单位、个人在任何路段、门前搭棚举办各类促销、展销活动。

四、严禁露天烧烤。按照一律店内经营、一律配齐垃圾收集设施、一律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一律取缔无证经营“四个一律”治理标准和“进店吃、进店排、进店烤”“三进”要求,对露天烧烤进行严格管理。街路两旁的餐饮店、烧烤店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在店外摆放烧烤炉具、桌椅。

五、临街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支持、配合整治工作。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请在规定时间自觉整改到位,逾期将依法进行处罚。对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交公安机关处理。

“城市管理共同参与,美好环境人人受益”,广大市民若发现有该类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9综合执法举报热线,执法人员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城管条例》等,具体罚款金额根据实际违法行为的程度认定。

法律规定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占道经营就属于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和其他设施,因为进行盈利性买卖商品行为一定会有商品物料和经营工具存在。

一、店外经营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临街店铺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违反此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社会对市容环境意识和法制意识的认识还很不到位、法律宣传不到位,人们的普遍认识有着密切关系,很多人都认为自家商店门口自然可以占用,加之人们对取缔店外店经营还不认可,这些都为店外经营的存在提供了社会心理支撑。

二、相关知识

1、店外经营现象较为严重,主要存在于主要干道个别部位、次要干道和背街小巷,经营种类主要有水果、烟酒、餐饮、修理、加工、洗车、鲜花等。其中以洗车、修理、水果等突店占道行为较为普遍。且占用店外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经营的,也多为个体经营户。

2、店外经营不仅影响到城市形象,而且占用城市人行道影响行人通行。

3、占据人行道进行焊接、喷漆等工作,污染空气且存在安全隐患。

4、店外经营的菜市场、商户不仅堵塞交通,还堵塞城市地下管道。

为有效治理店外经营和非法占道经营,缓解交通拥堵压力,近日,王辛庄镇联合区城管大队采取得力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对贾各庄村重点路段超店面经营进行了集中治理。执法组对存在店外经营、占道经营、乱摆乱放行为的商户,首先进行了说服教育,并积极帮助他们搬抬物品、挪移摊位。同时责令他们“一切商品必须摆放在店内,严禁把商品再次摆放出来”。整个整治过程中,大部分商户都能积极配合整治行动,自觉进行整改。但仍存在个别不自觉、不配合的商户,对待他们执法组当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将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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