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个弟弟患上了精分,不去思考怎样善待他。却来一个网络平台问我们,你们的血脉难道是假的吗,你们多年来的相处是假的吗。我不知道你们的具体情况是怎样,但请你考虑好这些再做判断
努力照顾你的弟弟吧,谁也不想得精神分裂症,但如果精神分裂症患者有一个好的监护人,比如一个好哥哥或者好姐姐,那么他过的会舒服很多的。
一个患者的监护人,也就是家属的好坏,直接决定了患者的生活质量
我是精神科医生,在封闭病区工作了十多年,这样的例子我真的看了太多太多。虽然精神分裂症是最严重的精神障碍疾病,但同样可以达到缓解的程度,缓解后也能恢复部分社会功能,简单的生活,简单的工作是完全可以达到的。但这样的愈后其实也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良好的家庭支持系统,简单的说要有能够理解他,并给他足够支持和关爱的家人。看起来这个要求并不高,对于患病的家人,理解和支持当然是我们应该做的,但事实并非如此,起码并非总是如此
。比如我身边就有这样的一个并非总是如此的例子,患者和姐姐一起生活,但患者的姐姐总是数落妹妹的精神障碍,妹妹有时候压抑到极致的时候就会发泄一下,当然,发泄的方式是冲动的和紊乱的。前不久的一天晚上,姐妹二人又因为口角打了起来,患病的妹妹被姐姐骂后将家里的一些东西砸毁发泄,然后就被姐姐打120强行送到了医院。送到医院后姐姐自称不想再管妹妹,120救护车的钱和住院费都不交,让医院找政府想办法,甚至扔下患者自己走了……后来虽然没有监护人,虽然没有住院费,但在东北寒冷的夜里,医院还是收留了她。
这样的患者,被姐姐遗弃的妹妹,是可怜的,当然是缺乏家庭支持系统的,其实看到患者的时候并没有查出典型的精神病性症状,也就是说患者只是和姐姐吵架生气,并没有复发幻觉或者妄想症状。如果有良好的家庭系统,有良好的监护人,患者不应该因为吵架就被姐姐送入精神专科医院的,更何况处于这种“遗弃”的状态。
关于你的精神分裂症弟弟,你该怎么办?
首先,不要做上面的姐姐,这样一定是错误的,我们国家目前实施的《精神卫生法》中也做出过这方面的规定,姐姐将患有精神障碍的妹妹扔到精神病院不管的事实应该叫做遗弃,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另外精神分裂症的弟弟,也是你的弟弟,血浓于水,问问自己,能不管弟弟吗?如果弟弟处于缓解期,能够部分恢复社会功能,那其实可以简单照顾下弟弟,督促他按时遵医嘱服药就可以了。如果弟弟处于急性发病期,那么可能最有帮助的做法还是将他送入精神专科医院进行紧急治疗,通过治疗控制的精神病性症状,当然不会再影响患者。
精神分裂症的弟弟即使能独立生活也还是有一些状况需要你帮助代为处理的,只要你在他需要的时候出现帮助他,他就可以独立的生活,可以还做你的弟弟,这样在你想弟弟的时候就不是无尽的悔恨,而是满足,是欣慰,是问心无愧。
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精神病人,由其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精神病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无主精神病人由市、县民政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精神病人进行日常生活管理;对出逃和流浪精神病人负责领回;对有肇事肇祸倾向或有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负责送定点医院治疗;对符合出院标准的精神病人负责结算医疗救治费用并及时领回安置。 管理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相关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是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卫生、民政、公安、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城管、残联等部门和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精神病人救治与管理工作。其中:
1.民政部门负责精神病人的社会管理。负责牵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病人救助工作,遇有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在其病情未发作、且需要救助时实施救助,对需要救治的精神病人协同卫生部门移送定点医院救治,并协助公安部门防止精神病人肇事肇祸。
2.卫生部门负责精神病人的医疗救治。市、县(区)卫生局负责监督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审核医疗费用是否合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负责对精神病人病情进行甄别、诊断和救治。
3.公安部门负责移送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救治。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公安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强制约束。
4.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有责任和义务向卫生、民政和公安部门报告,并协助将其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5.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精神病人医疗救治及社会管理工作经费。对救治无主精神病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及时会同民政、卫生等部门认真审核拨付,并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6.司法部门负责落实精神病人司法鉴定机构,并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不要歧视精神方面有疾病的人群,换位思考这要是自己的亲人你会怎么办,他们不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惊扰到你的时候,首先要安抚他们,我想他们也渴望人关爱,你是真的关爱他们的时候,他们也就不会在去惊扰你了。你表现出不喜欢,躲避他们的行为。他们也是会有同样的想法的!
说到底就是一个可伶人,能给点关爱就给点吧!
通知家属,尽到监护作用。 带患者就医、治疗、调理,监督患者按时吃药。 不行的话,请小区管理人员,网格长,片警等,出面处理问题。 对于精神病患者,大家也应该适当体谅、关照一下,适当让着一点。
精神病人扰民在生活中确实会经常碰到,具体该怎么办,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去解决:
一、行为不是很严重的可以告知其家人,要求其家人和监护人对其加强约束,管控精神病人的行为,切记千万不要与精神病人正面接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二、如果其家人或者监护人对精神病人监管或看护约束不到位,可向基层组织反映情况:如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片区治保会等要求协调处理!
三、如果精神病人的行为扰民行为很严重,如对生活生产产生较大影响可直接报警处理!
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在法律上一直对未成年犯罪和有精神疾病的犯罪人持宽容态度,不可否认这非常“人性化”,但法律的庄严不容践踏,在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
这让我想起了2017年武昌火车站杀头案,22岁的犯罪人胡润东因为热干面涨价问题和面馆老板发生冲突,从而失去理智持刀将老板杀害,手段及其残忍,这是故意杀人。
被捕后胡润东要求做精神鉴定,结果显示嫌犯系精神残疾二级,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胡泽东应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他父亲也证实了这一点,最后只是被判了死缓,如果没有精神疾病的话那么就是死刑立即执行了。
但是我们从许某的言行举止没有看出来他有精神疾病的迹象,遇事冷静,心思缜密,日常生活也没有表现出任何异常的举动,所以他将会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
退一万步讲,如果许某真的被鉴定有精神疾病,那么非常遗憾,他也会和上述案件一样只会被判死缓,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结果,但法律终归有他的合理性,我们都要遵守,这样社会才能有秩序的发展下去…
杭州案许某如果被鉴定为精神病,那么法律该如何判决?
杭州许某案如果被鉴定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可以强制医疗。
对于这样的规定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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