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有:妨害安全驾驶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危险作业罪,冒名顶替罪,高空抛物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罪等。
关于高空坠物产生的侵害责任的认定,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同时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综上来说,目前立法采取的过错推定的原则,即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害人,否则法律推定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空坠物仅靠事后追责,只能治标却不能治本
百度下高空坠物的案件数不胜数,大多数案件中的共同点都是实际抛物人素质低下所导致的,高空抛物虽然减少了自己下楼丢垃圾的负累。但客观的说高空抛物导致的危害结果却可能远远超出了抛物人的想象,也有不少无辜的路人因为抛物而出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如果单纯的只靠事后追责来解决问题,只能治标却不能治本,我想社区、物业都应当定期对居民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同时还应当就部分曾经发生过抛物行为的业主进行重点宣传和教育才是。
只有事前和事后机制的完善,才可能彻底根治掉高空抛物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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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广东深圳,龙华区元芬新村89栋发生玻璃窗掉落事件,楼下两名建筑工人被砸伤。现场视频显示,窗户突然从高层掉落,刚好砸中两人。虽然两人都戴了安全帽,但是一名工人头部受伤流血,另一名工人昏迷。目前,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回应称,正在调查事故原因。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也是近几年来百姓热议的话题,之所以能成为热议话题也是因为此类事件频发。而且住宅楼明显比商业写字楼发生的概率要高。
很多城市的居民楼尤其是老旧小区,居民都喜欢把杂物堆砌到阳台,甚至悬挂一些有坠落风险的杂物。殊不知这些安全隐患随时都可能转化为一起伤人事件。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可想而知高空抛物的破坏力有多恐怖。
想必大家都知道之前有个典型高空抛物的案例,就是被害人被高空坠落物体所伤,但是却找不到责任人,所以将整栋楼从2楼至顶楼的住户全都告上了法庭。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确定责任人的情况下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如果在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况下,责任主体则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但为什么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明确指出这种是违法行为了,却还是屡禁不止呢?想必大部分原因应该还是人们的觉悟以及素质的问题。@SOS天天看 在这里想说希望社区和物管部门能多加强高空抛物的宣传力度,以实际告诉业主高空掷物的危害。更希望大家能做一个讲文明、有素质的公民。
这种情况经常发生。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发生高空坠物伤害他人的事故,其民事赔偿责任一般由坠物来源处建筑物或设备的所有方,使用方和管理方。如某单位的办公楼坠物伤人,赔偿责任由这个办公楼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共同承担。
如果是居民楼发生高空坠物,能找到坠物责任者的,由坠物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找不到坠物责任者,推定楼上所有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自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可以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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