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讼争的股票是否属于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股票具有财产权内容,因此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依照夫妻财产制中有关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对股票有约定,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如果是婚前购买的股票,双方对此又没有约定,依修改后的民法典,对于一方于婚前持有的股权,属一方个人拥有的财产。
但是该部分股权在婚后的收益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其归属,我们认为婚后的股权收益作为投资收益属于一种孳息,该部分孳息符合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规定,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然属于分配的范围。
(2)讼争的股票是否是可以转让的股票。股票是否可以转让关系到下一步实际分割的进行。现时发行的股票可以按是否向公众发行分为两种:如社会公众股和企业内部职工股。前者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由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购买和操作。后者是在企业进行股份改造时向本单位内部职工发行的股票。两种股票的分割方式存在不同之处。
对于社会公众股,如果是记名的,一般应当分割给在股票上记名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无记名的股票,则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将股票判给了解股票知识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双方均具有这方面的知识,则可采取竞价的方式来确定股票所有权的归属。
对于内部职工股,由于其是限制流通的股票,根据有关规定,内部职工股不得在社会转让和交易。因此,此类股票不应当分割给另一方所有,因为它只能由作为企业内部职工一方所有,具有一定的身份性。
另外,一般来说,内部股股权的转让在期限上也有限制,比如规定在公司配售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也只能在企业内部职工间转让。因此,内部职工股一般宜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3)讼争股票的价格。股票的价格与公司的收益联系比较紧密,股东可以通过持有股权而获得公司分红和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由于股票的价格总是处在不断涨跌中,所代表的权利不是一成不变的,原始的股份投入并不完全代表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由双方平分。
婚后炒股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双方平分。如果因为炒股负债,那么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如果协议离婚的话,双方可以协商,可以约定炒股收入归一方所有,然后写在离婚协议中。这是法律允许的。
事实上,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董事长的离婚案是以调解自行协议进行的,并且由于涉及金额较高、当事人社会关系复杂,绝大多数的股东离婚案都是在保密的状态下协商了结,而真正进入诉讼程序的少之又少。
专家认为,“夫妻”属于法律上的关联人,如果共同创业都拥有股权,这种“夫妻店”状况,一旦出现双方离婚的情况,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公示。董事长如果在离婚时涉及到股权分割,也应公示,因为这直接影响到股民利益,对股民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
袁金华为三一重工高级副总裁,早年与梁稳根等人创立三一集团。2005年6月,三一国际的招股说明书中显示,袁金华将其持有的三一集团8%股权中的3%,转让给前妻王海燕。2012年5月最新发布的榜单显示,王海燕以22.6亿元的身家杀入“新财富500富人榜”,总排名492位,财富一步登天。这场婚变也被戏称为“A股最昂贵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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