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应提交: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
4、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5、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
6、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
7、事实收养公证应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证明材料,如是捡拾的弃婴应出具捡拾弃婴的证明材料。
8、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应提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证明,华侨收养的提供华侨身份证明。
收养的具体程序为:
(1)申请人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同时应将收养申请书、双方协议书及有一定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承认书及所在单位的证明信提交给'收养登记机关,并说明收养子女的目的和理由;
(2)调査。
办理收养的工作人员在核对申请人的有关证件后,应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査,査明是否符合收养的各种条件;
(3)公证或登记。
经幸面审査后,确实符合收养条件的,即应准予其收养关系成立,办理收养手续。
在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的,应发给收养证明书;在基层政权机关办理的,应给予登记。
收养子女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1、写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3)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适合收养的健康证明;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3)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3、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4、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收养协议(范本)
甲方(收养人):XXX(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XXX(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XXX(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XXX是XX单位的XX(职务),现年XX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X市X区(县)XX街XX号
第三条收养人XXX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XXX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X日内,到XX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进行公证)。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对协议的生效条件,附件,应完全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否则,有可能对收养的过程带来麻烦。起草协议的过程,也是审查相关文件、证件、证明是否齐备的过程,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都要详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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