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没有抚养决定权,这是以讹传讹。
美国关于抚养权的称谓是用:监护权代替的。
分为三种:
1 一人监护
2 他人监护
3 共同监护
郑爽在美国打的官司应该是第一种:一人监护权。
这种官司中美法律都偏向母亲监护,除非父亲这边有证据证明母亲不胜任监护的职责,不然郑爽基本上不可能输掉官司。
父亲这边在输掉官司后还享受探视权,如果要否决探视权还需要再打一次官司,如果再赢了,父亲不能进入孩子100米距离之内。
有一个真实案例,一位美籍华人嫁给一个白人,结果被虐待,报警后丈夫被判刑,孩子被他人监护,美籍华人在一次探视中,把孩子带回了中国,一年该美籍华人在入境加拿大的时候,被警方扣押,引渡到美国,被判违反:二级监护权罪成立。
夫妻双方都不能监护孩子,就会由法庭指定第三方来监护孩子,也就是2条:他人监护。
最后,很多朋友说郑爽赢下官司会把孩子送给人,如果这样做是违法的,会被剥夺监护权,还会追究责任。毕竟孩子是美国公民。
(一点点不成熟的看法,没想到吃瓜,居然能学会美国监护权的涵义。)
亲身和工作经历(澳洲幼儿园)Custody这里应该是指监护权而不是抚养权。抚养权是父母本身自动就有的义务和责任是无法剥夺的也就是只要能力就要尽抚养义务如付抚养费。如果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犯罪坐牢或对小孩生长不利如吸毒暴力等等监护权是可以申请剥夺的(也许可以也申请独立决定权?),剥夺后就不能和小孩一起生活除指定探视时间不能单独和小孩相处也不能参与日常事务决定但重要事情还是有知情权和决定权的。
沒经历过Sole parenting decision making 但查了下应该是独立决定权的意思,也就是说拥有独立决定权可以单独决定孩子的任何事情而不需要提前告知或不告知另一方和许可,但重大特殊情况如小孩要转换性别还是要告知另一方并获得另一方的认可才可以。
不是专业人士只是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哎,这两天都解释烦了。最近爽粉以为又找到了“救命稻草”,不遗余力的偷换概念。 既然邀请了,就解释一下,英文是原义,括号里是中文翻译(注意,中文容易望文生义,而且国内法规不同,会被误导)
custody (监护权,抚养权).
access (探视权,本义是‘接触’)
sole decision making (SDM 单独决定):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比如出国,福利,在哪养,怎么养,等等。
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争的是custody或者sole-custody(单独抚养、监护),这时候给的是共同决定权(Joint decison making, JDM),重大事项由双方共同决定。
注意,爽仙女申请的是 sole (parental) decision making responsibility,即 单独(父母)决定权。她想自己一人决定孩子的所有事项,让父亲一无所知。给的法律文书截图中没有涉及custody(抚养权)的描述,不知道她是想怎么处理。但她申请了shared-parenting schedule(分享育儿时间)。这就很奇怪了,如果是自己抚养,根本不需要申请,天天和孩子在一起还申请个啥?
结合她的言论和孩子出生后的毫无联系,很难想象她会做啥。
具体的法律含义,大家可以去查,欢迎补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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