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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乘客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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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云南昭通一男子强奸5岁侄女一身获刑5年

1月15日,云南昭通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公布,一男子晚上带5岁侄女外出买糖果,随后在客运站男厕内将其强奸,一审被判5年并赔偿3310元。受害人父亲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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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相关信息,我来谈谈我对此事件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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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有些过轻了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这一案件中,该男子对年仅5岁的侄女进行了侵犯,属于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该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在进行最终的裁决时,应该在规定范围内选择较重的处罚。针对这一案件的具体情况,该男子应该被处以十年或者接近十年的有期徒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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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额实在太少了

我实在是不知道这3310元的赔偿金额究竟是怎么算出来的,但是我想任何人看到这个赔偿金额都会感到大吃一惊。到了2021年,犯下如此恶劣的犯罪行为之后竟然只需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3000多块?

考虑到被侵害的小姑娘当时年仅5岁,进行侵害行为的又是她的舅舅,这一事件毫无疑问将会对小女孩的一生都造成巨大且不可挽回的影响。面对这种情况,最终裁定赔偿金额为3000多元,实在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犯罪成本为何会如此之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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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男子毫无人性可言

这一案件中的涉案男子可谓是毫无人性可言。他不仅对年仅5岁的幼童进行了性侵犯,而且更令人震惊的是侵犯的对象还是他的亲侄女。人类与其他动物的其中一个差异就是人类在绝大多数时候可以控制自己的欲望,特别是对于“性”的欲望。而这名嫌疑人,很显然无法对自己的欲望无法做到最基本的控制,才能不计后果犯下如此可恶的罪行。他的行为,在本质上不仅缺少道德,更是缺少人性,令人感到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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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类行为必须从重处罚

近些年来,发生在幼女身上的侵害事件可谓是层出不穷,对于被侵犯的幼童来说,这样的侵犯和后续的影响都是无法估量的。我认为必须对这样的行为进行从重从严处罚。只有通过严厉的处罚才能减少此类事件发生的频率,也才能给受害人及其家属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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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素媛案判12年,无数韩国网友请求加判和死刑。在提倡尊老爱幼的国民传统下,一个五岁的女童,在厕所遭受强奸竟染才获刑五年,这是让人无法意料到的,最讽刺的是赔偿3310.62元。

2020年8月17日晚上十点,男子带五岁侄女外出买糖果,等买完糖果后,男子把侄女带到客运站男厕所内实施强奸。而且侄女,是喊男子叔叔的。只能说强奸这一类的案件,判得过于轻。对于一个女童来说,伤害是巨大的。无论是身体上,还是说精神上,都是不可弥补的摧残。虽然刑法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从重处罚。就算是从重处罚,十几年后,这个男子出来也依然可以逍遥法外。甚至还能在里面好好表现,争取减刑的各种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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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五岁的女童,何尝不是一种鲜明的对比。判五年,对女童的家人也是一种莫大的伤害。这样的禽兽,犯罪的成本居然这么低,怎么能不让人愤怒。既然这名男子能够带出去女童,说明家人对他也是非常放心。女童父亲也说:“村子里已经发生过好几起强奸的案件,受害人都是已成年女子,一般都是六年起步。”这名女童才五岁,就算是翻倍,十年都判得过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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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可以看出来,村子里随着大龄剩男增多,尤其在男多女少的大环境下,一些不怀好意的男人,会把矛头找准那些女性。因此女性更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女性的力量和男性比起来差距过大。有时候女性为保护生命安全,只能通过忍气吞声来先保护自己,然后等到之后在进行报案。而且相关的证据等,都能直接采集到,收集好一定要对这些男性进行法律制裁。

女童才是刚懂事的年纪,被亲戚用这样的方式进行强暴,判五年简直是毛毛雨。难不成女童受得伤害,还不如成年的女性多。这根本不合理,成年女性性生活的比例和女童性生活,这两者根本就没有可比性。一个女童连性都不知道是何物,被亲戚带到公厕强奸理应重判,不能便宜这样的强奸犯。国家的孩童是希望,更是以后社会的中坚力量。她们受到伤害,更应该用法律的重拳来回击那些恶魔,而不是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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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男子强奸、杀害女孩潜逃8年,一审被判死刑, 你怎么看

安庆男子强奸杀害12岁女孩,潜逃8年,被判死刑,支持判决,如此恶劣的行为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让犯罪分子付出生命的代价;强奸并杀害12岁女孩,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触犯了法律,还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以及受害者家庭不可想象的痛苦,判处死刑,势在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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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杀害女孩这一条就足够让可恶之至的犯罪分子付出生命的代价。另外《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犯罪后又加之潜逃,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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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尹某民即犯罪分子的父亲包庇儿子,帮助其潜逃的行为,构成了窝藏,包庇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场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论处。”对于包庇罪,也存在了极大的社会危害,帮助犯罪分子逃匿,使其未能够即使得到法律的惩治,还耗费大量的警力物力财力,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必须收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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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恶人永远难逃出法网,正义之声永远不会迟到,犯罪者必须得到应该有的惩罚,犯罪,不会让你逍遥法外。

中山女子邀男网友到住处险遭强奸,男网友获刑:她动作亲密致我误判, 你怎么看

女网友相约男网友家中相见,因女子动作过于亲蜜而令到男子错误地判断女子的意思,女子差点被强奸了。就这一件事而言,这个女子真错了几回了。第一,约陌生网友在家中相见是错的,因为是第一次见面,她对他的为人一点也不了解。只凭平时在网上与他聊天时的印象,这就是错的。第二,女子与男子在家中聊天时是面对面的,女子言语上和动态上有亲蜜的表情出现,当男子看到女方有这方面的流露出来时,男人的第一反应就是女人可能向他暗示着什么?特别是性这一方面。希望就这件事能比到日后其他女人一个警醒作用!

回答:男女双方没有一个好鸟🐦,作为女方为什么?_?要邀请男方进入自己的闺房。这种🐦鸟事一般都是因价钱原因所导致得。个人感觉,开始男方一定是为了,达到火急火燎的目地,兴口开喝的什么条件都答应了,事候反悔了想吃霸王餐。女方因该是想吃老娘的霸王餐。没门来个一不做二不休,反咬一口被男方强奸了,男方是哑口无言难以辩解。

女子正准备和男子上床,突然闻到一股狐臭味,顿时肚内翻江倒海吐了起来,男子却仍纠缠不休,女子怒而报警!这是场景之一。

女子按住男子放在她胸部的手问,你可带了多少钱?男子答曰:回家的路费。女子怒目圆睁:你想白玩老娘!用劲把男的手推开,那男的自侍力大,想霸王硬上弓,女子也是沙场老手,一脚把男子蹬开,还不解气,请来了110。这是场景之二。

女子正和男子欲行“行雨”之时,其父突然破门而入,慌乱之下,女子指着男子对父亲谎称:是男子非礼,其父怒不可遏,便报警抓人!这是场景之三。

现今社会不要轻易碰不愿意的女孩子,不管女孩子是自愿的还是不自愿的,都不要去触碰,也许就会引火上身,自愿的事后说不是自愿的,说被强奸的案列比比皆是,不自愿的就是违背了妇女的自愿,就涉嫌强奸,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男性出门在外还是要保护好自己,不要鬼迷心窍误判了,以为女孩是自愿,可是却违背其意愿涉嫌强奸,最近中山一名女子邀男网友到住处险遭强奸,其愿意就是女子动作亲密致误判,事后男网友涉嫌强奸未遂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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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8年11月22日晚,被害人梁某通过微信群见被告人安某在中山市加勒比酒吧喝酒,遂添加为微信好友后到场一起喝酒。 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安某受邀至被害人梁某位于沙口社区东华居一期B幢401房的住处,后将被害人梁某抱进房间的床上,采用按手、压身体等暴力手段,意图对被害人梁某实施奸淫,因被害人梁某激烈反抗并逃脱呼救而未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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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11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安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安某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安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安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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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女孩子一定要学会保护好自己,都已经是凌晨三点多了,还让一个才认识不久的男网友到家中做客,换成那一个男性朋友都会误判女孩子有哪方面的意思,就算女孩子没哪方面的意思,也要保护好自己,如果这名男网友是谋财害命,是不是就对自己的生命造成了危险,女孩子出门在外一定要注意安全。

男网友可能是被女孩子的邀请及亲密举动给误判了,所以才会做出粗暴冲动的行为,想要与女子发生一定的关系,只能说男网友被荷尔蒙分泌刺激了,男子里都是歪念才会做出涉嫌强奸她人的行为,这名男网友受到处罚是罪有应得,进了监狱也是最不被看起的人,甚至还会遭到殴打。

女子也好,男子也好,出门在外保护好自己,不要被荷尔蒙刺激误判,要不然吃亏的一定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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