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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烤店醉酒昏倒死亡,烧烤店劝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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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醉酒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如何认定强奸罪

一个一句话就能回答的问题,愣是让人解释的乱七八糟。


烧烤店醉酒昏倒死亡,烧烤店劝酒死亡

在这个问题上,只要对方不愿意,或者是没法表达愿不愿意,都是强奸。至于认定强奸罪,这又是另一个问题,叫刑事侦查。

咱们先一个个解决,因为有些定义必须掰扯明白了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看到了非常奇妙的一句话,叫做,如果不报警,就不是强奸。

这是什么道理?你家丢了东西,如果你没报警,东西就没丢是吧?

报警是惩罚违法犯罪者,以及维护自身权利的方式,如果说不报警,就不会被判强奸罪,那这话说出来还算逻辑通畅。但是,这话说他干嘛?都不告对方,自己都不认为被强奸,哪来的强奸罪?

还有人说,有些女性不自爱,把自己喝的烂醉被人“捡尸”,这是自找的,不应该算强奸罪。

这个逻辑更莫名其妙,你上班不在家,门没锁,进来小偷搬空,请问小偷犯盗窃罪了吗?门没锁也是你自找的吧?

更有最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一种说法,竟然有人说如果是夫妻就没事儿。这话得是法盲到什么程度才能说出来?国内没有婚内强奸的罪名,但是有强奸罪,强奸罪并未界定是否是夫妻关系,对任何女性在违背其意愿下发生的关系都是强奸。

女性的贞操权仅属于其自身,不管她是不是结婚了,这是一个人权问题。

而且说实话,真不明白这么简单的问题有什么好掰扯的,违背女性意愿就是强奸,如果说喝的不省人事,也等同于违背意愿。

如果说没喝醉,双方你情我愿,那就不是强奸,问题是,都你情我愿了,还有什么可分析的?

然后就是如何定罪的问题

首先是主体行为,确认是否违背意愿,没不省人事的肯定有反抗,反抗就有伤痕。已经不省人事,只要确认做了就行,没做也行,脱了衣服就算。

这方面有判例,案号(2016)黔0203刑初228号,侵害人准备实施强奸,但过程中因自身生理问题没成事,后因强奸罪被判了10个月,相当于轻判。

除此之外,如果是做了,有体液,体液就是证据。没有体液也没事儿,第二天早上报警,法医完全能判断出什么时候发生的关系,这时候女性只需要证明自己发生关系的时候已经醉到不省人事就行。

这更简单,到处都是摄像头,喝酒的地方肯定有。

所以,从刑侦角度来说,这种情况下界定强奸罪,比其他类型的强奸罪更容易,因为能喝到烂醉的程度,必须得有喝酒的场所才行。总不能自己找个没人、没摄像头的地方,再把自己喝到不省人事吧?

依我之见: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健要件‘’是否违背女方意愿‘’,如果女方是被犯罪嫌疑人‘’故意灌醉‘’,或见妇女饮酒处于醉酒状态而‘’乘人之危‘’而发生性关系的,依法均应以强奸罪论处。

一,根据检测和大量实证证明醉酒状态下的妇女判断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处于极为低下的状态,即意识模糊丶无法分辩人的亲疏丶行为乖张丶有的甚至处于高度昏迷状态一一亲仇不分丶性的自我保护能力丧失。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深度‘’醉酒的妇女‘’已无意志丶意愿。

二,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将女方灌醉‘’,甚至处于昏迷的深度醉驾状态,置女方无意识辩别力和行为控制力、性侵反抗力,恰恰就符合刑法关于强奸罪‘’违法妇女意志‘’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法定要件,应当依法以強奸罪论处。

三,如果犯罪嫌疑人见深度醉酒的妇女意识模糊丶行为控制力和性侵抵抗力丧失而乘人之危而奸淫醉酒妇女,仍属于刑法强奸罪关于‘’违背妇女意志‘’的法定要件,仍必须以强奸罪论处。

四,上诉关于‘’醉酒‘’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在我国现行《刑法》第条早己明文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其他方法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为此,‘’两高‘’在关于办理强奸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类似的司法解释。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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