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正当防卫过当”的说法并不存在。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只有“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区分。而这里的“正当防卫过当”应是法律专业表达上的“防卫过当”。
至于,防卫过当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可能很多人普遍受正当防卫的影响,觉得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其实是对防卫过当有了理解偏差。
谈及防卫过当,需要先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要素及规范表达。正当防卫意即行为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防卫行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规定,通常认为,成立一般正当防卫,应当同时符合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五个条件。所以,正当防卫的成立,一般需要的五大要素为: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而防卫过当,显然是存在正当防卫基础之上的过当行为。而很明显的是,防卫过当就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所以,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在法律评价上,是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本身,正当防卫的以上五个要素,每一个要素之下都涉及诸多具体的认定问题。例如,“不法侵害”的性质和范围如何具体掌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何具体认定,涉及行为着手与中止的认定;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何具体判断等。而特别是没有明显超过必限度这一要素,决定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直接区分,所以在具体个案中认定起来,也是众说纷纭,实践中认识和把握也不一致。具体到个案,也会出现分歧。例如山东聊城于欢案,孙明亮案等。
需要特别指出,法律上对特殊侵害行为,设置了无限防卫条款,换句话说,针对法律规定的特殊侵害行为的防卫,即使出现死亡或者重伤结果,法律上仍评价为正当防卫,而不会因为出现死伤而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情形。根据规定,一般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言,所以只要符合前款所列的侵害行为,一经防卫,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所以,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额界限之争,一直都是一个实践难题。很多时候,还是要从防卫人的角度出发,不能对其太过严苛,否则,正当防卫条款必然成为僵尸条款,正当防卫的价值也无法发挥其该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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