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代,如果官员犯罪,百姓并不是非要去拦着所谓的“八府巡按”(即明朝时候的监察御史)的轿子告状。百姓有很多方式可以选择,一种是百姓直接向上级的主管部门“举报”。另一种则是去击打皇宫门前的“登闻鼓”来告状,只是这种方式对告状的类型有限制。另外,还可以制造舆论,引起特殊机构的注意。同时,匿名告状一般不被受理。
一、明代的“上访”
在中国古代,没有现代意义的“行政诉讼”制度,普通百姓告发官员,朝廷原则上是不鼓励的。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古代依靠的是宗法制度和血缘关系来维持秩序。“民告官”等同于“子弑父”。所以在明代之前,百姓检举官吏,先要吃个几十大板!
朱元璋刚登基的时候,为了澄清吏治,对“民告官”放宽了条件。如果遇到官吏贪赃枉法,百姓可以向“监察御史”投递状纸检举。御史接到状纸后,会把案件发回“被告官吏”所属的上一级官府,或者同级的监察部门(按察使司等)进行审理。
另外,洪武年间还规定了,百姓可以直接进京投递状纸,官员们不能阻挡,否则杀无赦。但是到了明朝中后期,这一条基本就作废了。
二、击鼓鸣冤
民间如果想告状,还可以通过“登闻鼓”,直接向皇帝提起诉讼。明代的皇宫门前设有“登闻鼓”,告状的人可以自行前去击打,有负责的鼓官来问询,并接受状纸。初期时,百姓通过“登闻鼓”告状,朝廷一般第二天就会给出答复。但是成化以后,朝廷吏治败坏,贪官污吏多不胜数,“登闻鼓”告状就没那么容易了!
值得一提的是,敲“登闻鼓”告状有几个限制条件:
第一,“登闻鼓”不受理婚姻、财产、普通斗殴等等民事案件。
第二,所有案件,必须先提交地方州、县衙门处理,地方上“不予受理”,再找监察御史,如果以上部门皆不授理,才能通过击鼓来鸣冤。
第三,万历以后,不允许藩王通过“登闻鼓”告御状。
三、告状必须有状纸
明代实行“诬告反坐”制度,所以一个人诬告另一个人什么罪,诬告被证实了,自己就要承担相同的罪名。因为有这样的反坐制度,所以要求一切申诉与告状,必须有白纸黑字的状纸,朝廷不接受任何的匿名告状。不识字的人告官,可以委托他人代写状纸,自己在状纸上面签字画押。
四、特殊“检举”,制造舆论
除了前面讲的检举方式之外,其实明朝还有一个非正规的检举途径。明朝虽然不允许匿名告状,但是明朝的“特务组织”——锦衣卫,是接受匿名告状的。在明代的中后期,因为民间乱打“登闻鼓”的现象越来越频繁,负责看守“登闻鼓”的官员玩忽职守,最后明朝就干脆把“鼓官”设到了锦衣卫之中。
锦衣卫是明朝皇家的特务机构,向来以残暴出名。普通人除非有天大的冤屈,或者十分确凿的证据,否则根本不敢进去敲鼓。假如不怕死的,可以通过在大街上散发各种传单,制造流言来引起锦衣卫注意。明代中叶以后印刷业十分发达,朝廷对出版物和印刷品管得特别松。要想检举某位官员,只需要花钱找人印传单,在街上撒就可以。
无处不在的锦衣卫探子,自然就会把它们当成“情报”收集回去。这些锦衣卫本平时就喜欢“无中生有”,敲诈官员,现在有人检举揭发,他们其实挺欢迎的,不过就是要小心“散传单”时被抓。所以,这种方式其实是最危险的一种!
结语
明代检举官员,主要是“给事中”和御史的职责。民间检举官员,可以向监察御史递状纸,可以击打“登闻鼓”告状,也可以采用特殊手段制造舆论,以引起特务部门关注,都会收到效果。
明代官员犯罪可由以下途径来检举
第一种是自举,就是官员检举自己的犯罪行为。就像现在的自首一样。在明代,只要犯罪的行为太恶劣,又能积极第处理后事,一般情况下,自举的官员都免除处罚。
第二种是告发。
1 通过法定机关监察御史,巡抚,按察司,给事中等部门官员的告发。这些法定机关都有监督检举的职能,所以这也是明代主要检举官员的途径。
2 任何官员只要发现他人有犯罪行为都可以检举,可以上级检举下级,也可以同级相互检举,也可以下级检举上级。
3 皇权控制之下的特务机关东厂,锦衣卫,西厂,内行厂也负责监督官员不法行为。
4 普通百姓有权利告发官员不法行为。例如.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对举报十分重视,他赋予民众将贪官污吏“绑缚赴京治罪”的权利。
明代的这些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法定机关在监督官员不法行为中能发挥主要作用,那么必定吏治清明,社会安定,反之,则会导致贪腐盛行,政治秩序失衡.
在明代,如果官员犯了罪,都有些什么检举的途径?
在中国古代的司法体系中,对于官员的犯罪,实际上主要依靠在官僚集团内的“纠举”行为。
在明代,具备这一司法职能的机构是都察院,又被称为“风宪衙门”。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以及御史,他们都负有纠察百官的责任。实际上,这一监察机构可以上述到汉代,汉代御史的最大特点是位卑权重,权重,保障了这些人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司法程序受到干扰,位卑,则保障了御史有充足的进取心以纠察百官,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以小监大”、“以卑督尊”。此外,明朝的通政司之下,还设有六科给事中以监察六部事务,同样对行政体系内的职务犯罪发挥纠察作用。
另外一方面,明代的法律也允许百姓“告奸”。实际上,从明代的律法中,我们并没有看到禁止民告官的律条。当然,属官告上司的司法程序肯定是特殊的,比如诉状需要上奏给皇帝。同样,民告官的话,也可以向巡按御史上诉,这就是所谓拦轿鸣冤了。不过,洪武朝,由于朱元璋主张“重典治吏”,因此对“民告官”的行为还进行鼓励:
前者《大诰》一出,民有从吾命者。惟常熟县陈寿六为县吏顾英所害,非止害己,害民甚众。其陈寿六率弟与甥三人擒 其吏,执《大语》赴京面奏。朕嘉其能,赏钞二十锭,三人衣 各二件。更敕都察院榜谕市村。其陈寿六与免杂役三年。敢有 罗织生事扰害者,族诛。
看起来,他不仅仅同意“民告官”,还支持“民捕官”,他还曾经下令:
十二部政使及府、州、县,肤尝禁止官吏、皂隶,不许下 乡扰民,其禁止已有年矣。有等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违 旨下乡,动扰于民。今后敢有如此,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 精壮拿赴京来。
今后敢有仍前夺民取采虾鱼器具者,许民人拿赴有司。有 司不理,拿赴京来,议罪枭令,以快吾良民之心。
不过,这样的情况,恐怕也仅仅能出现在洪武一朝。朱元璋一死,人亡政息,这样的法律在实际操作层面,也很难得到贯彻。
因此,我们在历史文献中,“民告官”的情况实在凤毛麟角。不过,明帝国庞大官僚体系中自带监察机构,却一直对官员的违法行为发挥纠察作用。
明朝是怎样告官的?
御史的代表海瑞。电视剧《大明王朝1566》剧照 。
明朝文官制度是中国2000年封建社会文官制度的顶峰。
林林种种都完善,当然也包括对文官犯罪的监督、检举。如果文官犯了罪,当时检举的途径很多,这其中分自已检举和别人告发。
自已检举,在明朝有,但不多。虽然那时 “自举”能免罪,但犯罪的名声必竟不好,如果皇帝心情不好追起责来,也没有办法。
而别人告发则具体有以下四种形式。法定机关检举、非法定机关检举、特务机关检举、民告官。
法定检举:
海瑞曾任南京右佥都御史,是御史的代表
法定检举又分四类官员。
其一是设置了御史,明专设监察御史,隶都察院,以监察御史分道纠察,员额甚多。另有派遣监察御史巡察各地者,分任各种任务,如巡按御史、巡盐御史、巡漕御史、巡城御史、巡漕御史等,御史专司告发检举官员罪行。影视剧里常出现的八府巡按,就是监察御史担任。海瑞曾任南京右佥都御史。
海瑞参严嵩父子。电视剧《大明王朝1566》剧照。
其二,明中期后, 地方巡抚作为地方大员,不仅肩负着行政事务,也负有监察地方官员的职责。
其三,按察司,明置,主管一省司法事务。按察司官员负责地方官员犯罪案件的检举以及审理工作。永乐年间,浙江按察使周新逮捕了锦衣卫校尉,依法将其治罪。成祖不爽,将周新逮捕至京城,周新在朝堂还怒怼,认为自己是奉皇帝命台奸恶之徒,不应被逮捕。
其四,明代给事中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辅助皇帝处理政务,并监察六部,纠弹官吏。如果给事中在检查各部衙门的文书,看到里面出现错误,也会进行检举。给事中职位只有七品,但因为近皇帝,内阁大学士以至六部尚书都要礼让三分。
非法定机关检举:
同级别官员互相检举有失为官体统
非法定机关对官员犯罪的检举,说白了就是官员之间的互相检举:上级检举下级;平级检举;下级检举上级。
在明朝早期,上级举报下线是可以自行处理。比如宣德六年(1431),江西建昌知府陈鼎将作威作福的县丞徐政“械送”至北京治罪 。到仁宣以后,上级如果发现下级犯罪,需要有把案件汇报到皇帝那里的”上请“程序,然后再有相关部门来查实。过程会十分复杂。
而同级官员互相检举多是挟私报复。在当时这种举报是有失士大夫颜面,是失却为官体统的行为。即使纠举的罪行属实,双方也都要受杖刑。
严嵩。电视剧《大明王朝1566》剧照。
而下级告发上级,检举的代价很大。即使案情属实,检举者也要被调离原先职位,或者被降职。这样的规定,可能是为了维护官僚体等级。
特务机关检举:
代表皇权,容易出现冤案
皇权下特务机关的检举。
电影《锦衣卫》的剧照。
在明朝时,皇帝亲自控制特务机关。即电影、电视剧里常出现的厂卫。厂卫包括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这些厂卫代表了皇帝的意志。与文官系统处于敌对的状态。厂卫有侦查缉捕的权利,还能在诏狱里亲自审理,抓捕、审理、监狱混为一起。不过厂卫也会为了自己的权益对文官进行诬陷,并把文官逮进监狱,让官员受尽酷刑。比如明天启年间,杨涟弹劾魏忠贤,被东厂诬陷贪污,后被杀。
民告官:
影视剧里常见,事实上这种行为很少
明代官民之间等级差别分明,也有民告官的事件。在太祖时期,为了了解民情,鼓励百姓告发官员的行为。允许百姓联名到京城告状,甚至鼓励百姓将犯罪的官员抓捕送到南京,对于到京城上告的百姓,就算无政府发放的文引也要放行。
老百姓都希望青天大老爷来主持正义。电视剧《大明王朝1566》剧照。
洪武朝后,百姓告官,多用上奏章的形式,通过通政司呈给皇帝。然后文件下发到当地,对检举行为进行“廉实”,如果属实,则按律处罚,不属实则追究诬告的责任。
现在在电影与电视剧里常有民告官的情节,但在明朝时,民告官的行为很少见,因为过程太麻烦,并且报复与追责也十分严厉。
资料:
《剑桥中国明代史》[英]崔瑞德 [美]牟复礼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明英宗实录》,中国书店
《明代文官犯罪检举路径初探》 张宜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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