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刑事案件手机被归还后不会被监听。我国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案件时会严格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会随意的对公民的隐私权,通信自由权进行侵犯。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可能对当事人的通信工具进行监听。如果必须监听,也是要通过严格的审批之后才能办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会依法扣押犯罪嫌疑人涉案的手机,如果在公安机关扣押后,又将手机归还犯罪嫌疑人,则手机不是涉案物品,公安机关会根据法律的规定,不会对犯罪嫌疑人的手机进行监听。
当然,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才能行使侦查权,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行使,所以,构成犯罪,至于哪个罪名应该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一、定位或监听他人手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行为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罚款、拘留)和民事责任(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一般情况下不会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如果利用监听、窃取到的信息从事犯罪活动的,根据性质不同会构成不同罪名。如利用他人隐私进行敲诈勒索的,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定位或者监听他人手机只是为了达到敲诈勒索目的一个手段,只按一罪处罚。
本站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