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参加《追我吧》录制猝死抢救无效,高以翔于今天意外去世。
按照节目组发的通报,传达的意思给人的感觉就是,我们第一时间进行了全力抢救,所以没有责任。
可在这条声明的下面,很多网友提出了质疑的声音,并贴出了有关事发现场的一些情况。
从网友提供的信息来看,与官方声明还是有出入的。
其实无论怎样,节目组都有义务保证参与嘉宾的人身安全,要根据录制的强度做好急救应对保障。
其实在之前的节目中已经出现了不少嘉宾呕吐和吸氧的情况,还有拿过奥运冠军的感觉到累的情况。
这就是敲响了安全的警钟,只可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高强度的项目挑战,连续十几个小时甚至熬夜的录制,不仅让嘉宾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身体也达到了极限,这些是引发猝死的重要因素。
当然,高以翔参加节目肯定签订了合作协议,其中应该对这方面有具体的规定。
虽然我们不知道具体的内容,不过按照一般的经验,节目组肯定会有相关的免责条款。
有律师表示,如果高以翔确实是在录制节目中因为高强度运动量而猝死,《追我吧》节目组肯定有部分责任,会产生民事赔偿。 如果合同中没有涉及发生意外的条款况,可以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是的话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索赔。
不管怎样,这次事件都暴露出了《追我吧》节目的安全隐患,不能只考虑节目效果而忽略对参与嘉宾人身安全的保护。
世间再也没有王沥川,希望高以翔一路走好。
谢邀。
今天中午打开头条就看到了“高以翔去世”这个标题,脑中第一反应是“开玩笑的吧?”。怀着好奇心点进去看,我的乖乖,还真是,才35岁啊,说没就没了。
现今社会竞争太大,有的人忙起来不分白天黑夜,明星们更甚。
言归正传,说到浙江卫视大半夜录节目可是常态,像《奔跑吧兄弟》就是常常从早上录到凌晨1、2点。这么看来,明星们的工作也是挺辛苦的。
就“高以翔录制浙江卫视《追我吧》时猝死,摔倒后几分钟才有人发现,节目组要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还真是不好回答。
因为我一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二呢,如果要说无责任,可能我会被高的粉丝们喷屎吧。
只是觉得生命珍贵,量力而行,有了生命才能好好工作。
突然间也理解了朴树录节目录到一半要回家睡觉的理由了。
律师观点:今天爆出了一个非常不幸的消息——高以翔在录制真人秀节目《追我吧》中不幸猝死,这个信息对于高以翔的粉丝而言无疑是一个噩耗!我认为,节目组毫无疑问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的责任还要视节目组的过错程度来进行区分。不过,在这起案例中,陈律师认为,即便节目组无过错,亦需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无过错原则来进行赔偿。
我国的体育真人秀节目出现致人损害的并不少见,当然致人死亡的可能是首起。之前在《奔跑吧兄弟》李晨曾在第一季跑男和金钟国撕名牌的环节中被金钟国甩了出去,造成眉骨受伤,缝了好多针才搞定伤口;陈赫的腰、王祖蓝的脚踝也先后受过伤;《非凡搭档》中陈楚河参加非凡挑战由于高空危险性游戏严重受伤,不但无法继续参加节目,如今连站立都有问题;《极速挑战》节目中,钟汉良在迪拜滑雪时由于意外的发生,脸部擦伤,差点造成毁容;《巅峰拍档》节目主持人程雷在拍摄该节目时,驾驶着改装版坦途,在环境无法被控制的沙漠中行驶,由于正常陆地与沙漠的环境不同,程雷无法掌握沙漠环境的驾驶要领以及节目制作单位没有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其在拍摄进行中不幸翻车,由于防护措施没有做好,在身体受到猛烈冲击后,头上满是玻璃碎渣,头皮也流着鲜红的血;《真正男子汉》作为显示硬汉本色的体育真人秀节目,王宝强、杜海涛在艰苦的训练时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损害,前者的腿部骨折入院治疗,伤情比较严重,令节目一度中止拍摄;《星跳水立方》节目录制过程中韩庚在 3 米跳板的练习中,由于其本人对该运动项目不够熟练,在入水过程中将嘴张开,没有完全闭合,导致口中入
水,压到了上颚而受伤出血。参演人员对所参与体育运动项目的不熟悉,身心都过于紧张,动作不到位等原因都是造成人身损害的因素。
由此可见,体育真人秀节目的录制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问题并非罕见,在录制任何一个体育真人秀节目时,节目组都应该也应当预想到参演人员有可能受到的损害以及预防、应急手段。
体育真人秀节目为了防范人身损害的发生,降低自身的风险,往往会为参演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当参演人员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由此致残致死时,保险公司就会依约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这种保险事故一般包括“遭受意外伤害”、“遭受意外伤害致残”、以及“遭受意外伤害致死”三种情形。
如不出意外,《追我吧》节目组也会为高以翔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只是高以翔的猝死有可能会被保险公司以“非意外伤害致死”为由而拒赔,在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下,赔偿责任当然就应由节目组来承担。
在传统的工伤损害赔偿中,因自身疾病造成的“非工伤”死亡不在工伤赔偿范围内,那么本案中高以翔是因为“心源性”猝死,这是否能成为节目组没有过错而拒不赔偿的合法事由呢?
陈律师认为,尽管高以翔是死于“心源性”猝死,固然与其自身心脏的问题有关。但是作为一个认真负责的节目组而言,在设计高强度的体育真人秀节目时,就应当考虑到这类的风险,尤其应当对每个参演人员进行严格的体检,确保每个参演人员不存在这方面的隐患。
另外,《追我吧》为了追求收视率,在设计节目中过于追求高难度,而疏于考虑参演人员的自身承受能力,以高以翔录制的这期节目为例,该期节目从11月26日晚间8点半左右开始在宁波录制,事件发生时,节目嘉宾已经参与了5个小时左右。同时,当天宁波最低气温仅为8℃。
节目组不仅录制环境略微恶劣,本身还是一档极其考验嘉宾体能的节目,官方介绍称这是一档都市夜景追跑竞技秀,明星嘉宾们需要和体能出众的各类运动达人们进行长达1.5千米左右的露天障碍竞速跑。
《追我吧》节目组在设计高难度的节目时有没有考虑到这种高强度可能造成的参演人员猝死概率?有没有相应的预防措施?有没有相应的应急方案?从高以翔的猝死事件来看,节目组显然没有做好相应的预防和应急措施,否则还是有可能抢救过来的。
风险自甘原则
有观点以参演人员风险自甘而主张节目组应予免责。诚然,参演人员在参与体育真人秀节目的录制时确实知道该体育运动存在风险,但仍然愿意参与其中去冒风险,这种情况确实构成“风险自甘原则”,该风险在美国侵权诉讼中比较常见。该原则突出的重点不仅仅是参演人员已经意识到自己参与的运动是存在风险的,并意味着当事人在知道风险存在的前提下仍然愿意承担承担风险带来的不利后果即人身损害。体育运动中存在的损害往往是与可能的风险相伴随的,这种损害的结果不是被动形成的,而是由参演人员主动进行选择的一种结果。所以,在我国体育真人秀节目中,对于那些明知道而且又自愿接受损害风险的参演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制作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在我国体育真人秀节目引入风险自甘原则时,一定要分清楚事实情况,严谨把握
“自主选择”这个重点。以《追我吧》节目为例,高以翔确实认识到参加该体育真人秀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他并非体育专家,对于具体的风险并不会那么的清楚,只有在节目组明确告知且对其详细披露相关的风险以及每一种可能时,高以翔才有可能清楚其中的风险。用通俗的话来说,参演人员是准备了“受伤”的风险,没想到却因此送了命!所以,对于高以翔而言,不应适用风险自甘原则。
综上所述,《追我吧》节目组对于高以翔的死亡是存在一定过错的,应当根据其具体的过错承担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过错承担还应以有权司法机关来认定,当然,考虑到本事件的影响承担较大,节目组很有可能会与高以翔的家属达成私底下的和解,实际赔偿金额也会远远大于法律所支持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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