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的假发在中国的大陆地区不需要佩戴,但是在我国的香港地区会佩戴。
刑事案件开庭并不像电视剧中演的那样充满戏剧性,如果您想感受一下可以携带居民身份证到您当地的法院旁听,注意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不允许旁听的,也可以打开中国庭审公开网观看案件直播的视频资料
不用带假发,但很多法院要求穿律师袍。从律师的角度谈庭审的体验,如果律师打的是“一场有准备的仗”,庭审是紧张、紧凑的;相反的,如果律师不阅卷、走形式辩护,庭审其实是很轻松的。
当然中国是没有陪审团的,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定性都是法官说了算,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可能会上审委会讨论。当庭宣判的案件不多,但是我们也碰到过,当庭宣判的案件,通常对被告人的判罚比较重。为什么呢?法官既然能当庭宣判,说明判决结果在开庭前基本已经确定了。
律师是坐在“辩护人”席位上,不会像国外电影中那样走来走去,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生动,法庭不允许。
刑事案件,律师如果充分阅卷,当庭需要提出充分的质证、辩护意见,庭审是很紧张的,因为你要随时把握公诉人举了什么证据,提了什么意见,才能针对性的作出回应。对于那些不阅卷的律师,庭审则很简单了,质证基本不用,辩论时简单说一下自首、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也完全可以混过去。
刑事案件庭审的实质环节包括(细节不在详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
一、法庭调查的核心是通过发问、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
1.公诉人、法官、辩护人会依次向被告人进行发问(讯问)。对于辩方来说,应通过法庭发问让当事人陈述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还原案件真相,但发问方式不宜过于直白,否则会让法庭觉得当事人、律师在演双簧,效果不好。
2.控辩双方依次举证、质证。就辩方而言,最好的质证是当事人对证据本身提出意见(事实部分当事人最清楚),律师对证据的效力、证明力发表专业意见(从法律的角度发表质证意见)。
二、法庭辩论环节一般是两轮,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程序等多方面提出辩护意见,当庭辩论。但是相同的辩点和意见,律师应尽量避免重复赘述,否则会被法官打断。
三、通过前面两个环节,当事人是否认罪,对事实、证据、定性其实都已经反复作出陈述,最后陈述部分也不用在过多赘述,言简意赅的整合自我辩护意见,作出陈述即可。
看了这个关于刑事案件开庭的题目,所问的关键词是“体验”和“白发”,本人也不答非所问了,就直奔主旨,围绕这两点回答。
一、刑事案件开庭的“体验”。
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和主持。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对刑事案件公开审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也就是开庭。
二、“白发”问题。题中的白发,可能是指法官头戴的发套。我们在影视里看到的法官戴头套,那是英国的法官以及前英联邦国家和地区,他们的法官,头上戴着一个披肩假发,律师也戴着小假发,法官和律师都穿黑色法袍。
我们国家刑事案件开庭是不戴假发的。
“司法假发”,起源于英国的司法制度,原因很多,有的说是中世纪英国的司法人员极度劳累导致秃顶,戴假发掩饰;也有的说是为了凸显法庭的权威,以假发和法袍营造公正的氛围,莫衷一是。香港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因此,司法制度里有沿袭,影视作品里经常看到戴假发开庭的场景,但1997年后成立的终审法院,法官已经不戴假发了。但不管怎样,我国的司法制度里是没有这些规定的,因此我们身边刑事案件的开庭是不会出现“假发”的。
刑事案件开庭就是“控、辩、审”三方共同完成案件审理。
控方:公诉人;辩方:律师;审方:法官。法官先宣布开庭,核实被告人身份,宣布参与庭审人员,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之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围绕案件事实讯问被告人,掌握被告人认罪态度,此后,辩护人、法官会依据自己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讯问。都没有要问的了之后,就开始由公诉人举证,于公诉方而言,这是证实犯罪的过程,于被告人、辩护人而言,如果认为控方证据不属实或对己不利,可以反驳,发表质证意见,同理,接下来辩护人出示的证据,公诉人照样可以反驳、质证,在这个“小交锋”过程中,法官中立听取,考量控、辩双方谁更“有理”。之后进入第三个阶段: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真刀真枪”的干了,公诉人指控犯罪、律师做有罪、罪轻或无罪辩护、被告人自行辩护,法官掌握时间和轮数,以双方没有新的意见及法官已经听明白双方的观点为结束节点。第四个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谈谈“认识”、“感想”,让法官最后确定一下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最后,休庭合议,等待判决。
只有程序公正了,才能保证实体公正。
大部分案件是公开审理的,因此,个人只要提交身份信息,都是可以旁听的,并且根据需要,有的案件开庭也是可以网上同步直播的,处处体现着案件的公开、公正、透明,除接受专门机关监督外,更要接受民众、社会、媒体等的全方位监督。因为,程序规则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比如开庭的各项程序、被告人享有的各项权利等等,司法人员的主观性和裁量性都很小,只有把这些程序规则都“做到位”了,把该给被告人的权利都“给到位”了,才能切实保障案件实体公正,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最大限度的避免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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