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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作品被指抄袭,获奖作品被指抄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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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生因嫖娼被实名公示并开除,从法律上看,处理措施合法吗

从法律上看,我认为处理措施合法。根据《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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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且公安机关已给行政拘留,在校大学生知法犯法,嫖娼性质更为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符合规定,但是不应公开几名学生的姓名,嫖娼行为属个人隐私,不应被公布于众。

没毛病,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要说什么法不外乎情,也不要说什么侵犯隐私权。在嫖娼之前,他们完全能够预料到事发的后果。如今,做都做了,还怕别人知道?

一直以来,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学校不能对违规的学生进行实名公示,况且还是20多将近30岁的学识丰富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高级知识分子。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还偏要以身试法,这就不是“天作孽”,而是“自作孽”了,被开除是意料之中,实名公示只是表达了学校对违法学生零容忍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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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考上复旦不易,应该给学生改过的机会。但在我看来,凡事都可以给个机会的话,还要法律做什么?若因为是复旦的学生就可以给机会,那普通一本、二本、高职院校的学生该不该给机会?凭啥民工违法就不能给机会?

如果说实名公示侵犯了隐私权,也许有那么一点,但复旦应该是想到了这一点,但为什么仍要冒着风险这样做?很显然,其目的是要告知全校学生:任何人违规违法,都要承担严重后果。至于遭到违法学生控诉的可能,相对于“杀鸡儆猴”的教育效果来说,这点代价又算得了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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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地说,一个博士,两个硕士,说开除就开除了,要说能坦然接受是不可能的。毕竟10多20年的寒窗苦读,不知熬了多少夜,掉了多少头发,磨烂了多少袖子才走到今天,却因耐不住寂寞,为了一时的快活而自毁一生,这是一笔怎么算都不划算的糊涂账,不要说自己接受不了,父母接受不了,换作任何一个人都接受不了。

然而,情归情,法归法,错误就是错误,违法就是违法。无论是按《治安处罚法》,还是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抑或是《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对于类似情况都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法理支持。

当然,如果三名研究生觉得学校实名公示侵犯自己的隐私,自然拥有控告学校的权利。老实说,我倒真希望他们这样做,到时不管结果如何,必将引起社会更加广泛的关注与讨论,从而推进法制的进程。之所以希望如此,倒不是要看什么热闹,而是希望借此告诫那些正在或打算犯错的大学生们:人生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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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回来,2、30岁的年轻人有生理需求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对于嫖娼的学生开除学籍固然没错,但这也只是治标不治本。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就业压力的增加,硕士、博士会越来越多,如果站在人性的角度关注他们的心理和生理需求,各个大学还需要花一番真心思。

前段时间“南开大学面向硕士和博士生设置夫妻寝室"一事,此举就值得借鉴。毕竟现在的大龄青年越来越多,结婚率和生育率越来越低。很多大学生毕业后,由于结婚成本太高,房子、车子以及婚后的子女教育等问题,谈恋爱可以但就是不想结婚。而如果在学校开放夫妻寝室,在一定程度上既可以让研究生们安心攻读做学问,又可以解决他们的感情问题,同时也降低了结婚成本,减轻了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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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说来,复旦大学三名研究生因嫖娼被实名公示并开除,这没什么毛病。但这样的情况我相信不仅在复旦存在,其他高校也并非没有。

怎么办?禁欲是不可能的,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仅需要学生自律自控,更需要学校和相关部门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进行制度创新和探索,让这样的事少发生,让美好多徜徉。

大家觉得呢?

被开除的三名学生中有一名博士、两名硕士,其中这名博士曾是复旦的“红人”,连续两年在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比赛中获得一等奖,还曾获得全国创业计划竞赛金奖,发表过多篇论文,在开学典礼上被校长点名表扬。

曾经获奖无数、曾经是天之骄子,如今因嫖娼被开除学籍,令人唏嘘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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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三人因嫖娼被学校开除学籍,且嫖娼行为被实名公示,人尽皆知,校方的这种处理方式在法律上说得通吗?是否涉嫌侵犯学生的隐私呢?

首先,开除学籍有据可依:

因嫖娼被开除学籍,单就处理结果来说,学校的处理决定是否有据可依?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三)项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人嫖娼行为肯定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且三人都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罚”,但处罚有轻有重:博士陈某被“行政拘留三日”、研究生李某被“行政拘留十日”、研究生葛某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仟元”。

单从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来看,博士陈某的处罚最轻,仅拘留三日,属于“情节较轻”的行为,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要求“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从这一点来看,对陈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好像有点严重了,但复旦大学有自己的“校规”: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卖淫、嫖娼,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校规”规定只要是存在“嫖娼”行为就应该开除学籍,因此无论情节较轻或恶劣,三人被开除学籍是有据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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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们注意到一点,三人嫖娼行为并不是发生在同一时间,不是“组团”去的,而是有先有后,分别是在2020年9月7日、2020年9月26日和2021年1月13日,这说明“嫖娼”不是偶然事件、不是个例,学校这次重拳出击目的是打击该违法行为,开除学籍能起到最大的警示作用。

第二,公示开除决定是否合法有待商榷

学生虽然有错在先,开除学籍也有据可依,但是将处罚决定在学校公示栏上予以张贴,且明确公示出了学生的姓名和学号,这种行为涉嫌侵犯个人隐私: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用留置方式送达;

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该“规定”对处分决定的下达进行了明确规定,优先“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只有在联系不上的时候才能以“公告方式送达”,而三名学生并未毕业离校,都是在读学生,恐怕很难够得上“难以联系”吧?此时用张贴的方式公告自然是说不通的。

学校对公告行为给出的解释是“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没有刊发在网络上”,这就更牵强了,在公示之前还有三种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留置、邮递”,这三种方式学校都尝试了吗?

再者,即便公示范围只是校内,校方恐怕也不会不知道网络信息时代中信息的传播速度和传播面,如何保证该信息的传播范围仅局限于校内?对于“范围只是校内”的说法有点自欺欺人的意思。

此外,《民法典》也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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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三名学生有错在先,处理结果有法可依,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校方通过公式的方法来达到“警示作用”实则是在侵犯学生的隐私权,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还值得商榷。

如果校方真的想起到“警示”的作用,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隐去姓名和学号,而不是不经加工的、大张旗鼓的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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