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造假,涉嫌犯罪,直接责任人员难逃法网
这些药品到底属于劣药还是假药,由于笔者并没有医学的背景,不敢妄下定论。但是,没有疑问的是根据吉林省药监局的说法,暂且认为这些疫苗属于劣药,那么,可能触及的罪就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称,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劣药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称,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长生生物是单位犯罪,应根据刑罚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具体认定
上述两罪属于是法条竞合,如果说最终认定了是劣药且对人体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那么会按照特别优于一般的规则判定为生产、销售劣药罪;如果说最终其中不能认定为劣药,只能认定为伪劣产品的,则也可能被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不过根据现在的曝出的情况来看,没有因为疫苗的问题产生重大的人身健康损害事件曝出,认定生产、销售劣药罪所需要的实害结果缺少的话,最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司的可能性更大!
依据长生生物和去年旧案作出的处理所涉及的违法所得数额80余万推算,长生生物的涉案销售金额应已经超过200万,无论是两罪中的哪一个,都是情节特别严重,直接责任人员将至少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狂犬疫苗造假被证实,长春长生公司首先就是停产,然后就是赶紧全国范围内追回已经销售出去的药品,对于公司相关当事人根据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涉事企业承担法律责任,这毫无疑问,但具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首先要看已经销售出去的疫苗量,以及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药物造假,这无疑于谋杀,如果已经使用掉了部分疫苗,这对于使用疫苗的人来说,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
如果这种疫苗刚投产,尚未在全国各地使用,那么可能情节上要比使用稍微好点,但不管使用还是不使用,已经被查实造假,涉事企业都难辞其咎。
1、〈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2、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文: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和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对于药品造假,那对于涉事企业来说,那就是犯罪,这个公司需要承担全部的责任和损失。说点题外话,这个公司的行为真的太过于恶劣,在利益面前,不顾大众生命安危,太过于可恶,应该被彻底处理掉。
对于该案,俺从现象看实质从另一个角度发表看法:
其一,这是腐败案的旧例新玩。即中华大地上历朝历代,都有着一众人沆瀣一气地围绕着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的资金,去动歪心思和用尽所有龌龊的手段来弄这些资金占为己有。这次,动的不是历史上的赈灾款和物,而是以疫苗这载体去占有国家用于造福亿万国人及国家未来发展的希望人群一一儿童的福祉资金。这种在新外衣掩饰下的阴险与恶毒比历史上的贪腐有过之而无不及。
其二,此地无银三百両。如此快的和稀泥式的处罚决定且仅针对了犯案企业,这仅是有所作为这么筒单的行为吗?显然是弄巧成拙地在愚弄亿万国人的表现,以此地无银三百両的做作来掩饰一条贪腐的犯罪链。有一点医学及其产品研制常识的人都应知道,研制医药产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其必须在严谨的科学实验的前提下来研制产品,有相应的基础资料和数据作为产品研制的佐证,再经过临床实验来检验医药产品的有效性程度情况和取得相关资料和数据,并且在相关监管部门及其专家监控下的临床实验过程后,而取得事实的确认方可投放市场。如此复杂和长时间的研制检验过程,居然可以让伪造的医药产品轻易通过认证,这其中的猫腻不是表明利益及其获利者在此案上发挥着巨大的“潜能”吗?这一关乎亿万国人及国家整体长远利益的案件,可以如此打发吗?
其三,中华民族复兴任重道远。该案之所以在网上“炸窝”,一方面反映其是关乎于国计民生的事情;另一方面反映个别企业及个人的缺德。中国男足的缺德仅是国人在面子上挂不住而狂受吐槽,成为近期网上热点话题。对于长春长生公司假疫苗案件的缺德,相对中国男足的缺德,则应另当别论,长春长生公司的行为不是简单的道德缺失,往重处可说,其杀人于无形,其让中华民族断子绝孙,其是中华民族复兴前行的障碍。这不是上纲上线,事实如此!不是吗?如果国家一些地区疫症发生,而打了这种无效的疫苗的儿童,其无抗体保护一大片地倒下会成为现实。对于俺们国提出民族复兴的奋斗目标,且相应地提出科学家奉献精神和工匠精神,其所含的内核就是俩字一一道德!所以,长生公司这一特別恶劣的案件,如果不彻查整治何以谈中华民族复兴,何来对一些同样缺德的企业和个人以敬效尤?
这是何等的丧心病狂!
为了减少生产成本、提高利润竟然干得出如此丧心病狂的恶事,这可是关乎千万生民身家性命的重要药物,一旦贻误病情就会让不计其数的病人死于非命,是何等的丧尽天良和唯利是图才能干得出这等恶事啊!
这已经不是单纯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了,这完全算得上是故意杀人罪,把有关责任人员枪毙一万次都不够!长生公司明知道染上狂犬病毒的病人,如果得不到符合规定的疫苗治疗,就将会得狂犬病而死于非命,他们还生产不符合规定的狂犬疫苗供他们使用,放任他们因贻误病情而死的危害后果,显然符合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如果事后查明,确实有狂犬病人因此而死的,这些人命都要算到他们头上!
长生公司有关责任人员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不过,他们生产假药数量达几十万之巨,威胁到数以万计狂犬病人的生命健康,危害如此巨大、性质如此恶劣,无论定何罪都符合判决死刑的标准。希望国家司法机关对他们严惩不贷,以告慰狂犬病人和社会公众!
这样的造假真的是让人触目惊心,为了利益,连做人的基本道德底线都失去了,一个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还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吗?这样的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有哪个敢用吗?
狂犬病,一旦发作,就无药可医,死亡率百分之百!虽然有报道说“我国狂犬病的发病率在逐年下降”,但只要没有降到零,在没有彻底消灭狂犬病之前,还是会有人因为被携带有狂犬病毒的动物所伤、所咬,如果他们赖以救命的狂犬疫苗是没有用的一针管无关痛痒的水,他们就此失去了生命,谁来对此负责?
就像去年西安一个女子,被狗咬了之后,立即注射疫苗,但是打到第五针的时候,还是狂犬病发作,不幸离开了人世,值得临死,她都不明白,为什么会这样?当时有专家跳出来说,因为各人情况不一样,即使注射了疫苗,也有可能在体内没有产生足够的抗体,现在出现了“假”疫苗,一切好像都有了答案!
这样的药,到底是假药还是劣药,看似一字之差,区别却很大,但是笔者相信,一个企业只要在事关人命的药物上作假,肯定就不会是一次两次,只要彻查,肯定会发现他们的斑斑劣迹的!
希望能将一些人送进去,希望能够罚的它倾家荡产!
我怎么看?我们弱势群体能做的只能是绕开弯道走直路,尽量的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能避免的尽量避免,在不被强迫性的使用的情况下防卫性的选择使用。比方说,狂犬疫苗是假的,那么我就尽量的教家人不要被狗咬,万一被咬了,就只好听天由命……我们能做什么?哎!科学的发展不仅没有给人类的生存带来健康,反而埋下了不可预知的健康隐患。
罚款300多万,按照法律应处以销售总价的3倍处罚,他们卖了几个亿。是谁敢如此于法不顾?区区罚款,难道又有内幕?毒奶粉的事件以大家心知肚明的结局了了。这次如何?民心不可欺,否则太多民怨一旦爆发就收拾不了了!
100万疫苗,就是100万个小孩.100万小孩背后至少200万个家庭,最少600百万人在煎熬,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国家鼓励生二胎,这还敢生吗?这样的恶性事件要是不给人民一个交代,国家将无公信力,人民将会恐慌!记住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不用废话,一个字,杀,杀一儆百。看以后谁敢为了几个破铜子,丧心病狂,而不顾芸芸众生,为了几个破铜板置万家儿女不顾,践踏人类道德低线,挑战人类认识的良知!不能放过这些魔鬼!立威立信,以正国法!杀!
中药一剂/无领导发声
2017年8月21日,美国强生公司因其产品婴儿爽身粉含某种致癌物而被判罚向一名患者支付4.17亿美元,而后面还有4800起相同的案件等待处罚
药到病除/标本兼治
本尊答毕
1.建议取消伪劣药品、伪劣食品名词直接以假药、假食品定性处理。2.政府应对药企食企造假、制假、销售假货,直接对药企食企负责人、控制人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死刑枪毙。相关监管责任人以渎职罪判刑15年。3.对药企食企在生产、储藏、运输、销售应不定期、随机检查。不应以罚代刑。4.加大对药企食企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各地食药监局人员应相互检查,防止失职渎职。
我先举个简单的例子。
如果某一个厂家生产的酸奶要进超市,面向市场销售,他不是可以随随便便就能进的,首先他得取得权威质量检测,然后再拿着这个报告到超市,拿到报告这也不能说产品就可以进市场了,超市为了确保安全,不但要看你的质量报告,而且还要看你的相关资质,在经过各项检查合格之后才能进超市。
如果你生产的酸奶通过不了质量检测这一关,那么就只能烂在库里。当然,如果你运作一下,打找捷径,然后再找找超市老板攻关一下,那么所有的这些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从这一系列的问题来看,你们说是谁的错更厉害?制造商你可以制假造假,但我不给你流入市场的任何机会,而且还要查你,你说制造商还敢造假销假吗? 源头治理,检验检测,流通环节等是造成疫苗事件的根本原因,如果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守住了底线,那么就不会发生这个悲剧。之于制造商来讲,我认为采购商的罪责更严重。
双方都有错,比较起来,还是制造商过错最大?因为问题的根源在此。制造商能够肆无忌惮的制假造假,说明在销售方面也有一整套的营销计划和攻关项目,能掩人耳目弄虚作假?
采购商也有过错,把关不严,但不完全排除被欺骗的可能,尤其是一些大型的制药厂家,资质证件一应俱全,采购商一般无法分辨出产品的优劣真伪,何况是药品,不等同于其它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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