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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少女被物理阉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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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杀高中生犯罪嫌疑人:两次强奸入狱,此前已致一人死亡,多次获得减刑,你怎么看

获刑十年以上的,刑满释放人员基本上没有改造好的,这些人已经适应了牢狱生活,其胆量也越来越大,经常抱着大不了再进出的犯罪心理。就像改革开放后现在富裕的一些人,其中就有遵过牢的,就因为其胆量大,又赶上了好时机,敢说敢干,甚至打砸抢夺,才成就了他们今天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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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媒体报道的大体概况是:犯罪嫌疑人陈某奎为四川宜宾市珙县人,1974年7月12日生,这次案发正值45周岁,可以说正是年壮期!此前陈某曾于30年前强奸并杀害了与自己年龄相仿的小女孩,两人当时都14、15岁,因未满18周岁,陈某坐牢大概16~17年左右被释放!

释放后的陈某已过了而立之年,遂经人撮合与离异女结婚并且其妻已怀孕,此时已到了公元2007年,恰巧有一小女孩到陈某所在单位找父母(女孩父母与陈某奎在同一工厂工作),陈某淫心顿起,将小女孩绑至周边树林里实施了罪恶的、变态的第二次强奸!据周围群众反映,小女孩不知怎么自己挣托了绳索并且逃了出来,当时小女孩浑身是血!但坚强的小女孩指认了犯罪嫌疑人陈某奎!陈被遂于2007年被判刑15年!于是来了个"二进宫"!从事后看,陈某奎的"演技"还算真不错,"二进宫"后各方面表现均很出色,于是获减刑累计时长达25个月,2019年春节前陈某奎获释回乡!据当地群众反映,二次强奸后,陈某奎还出现在寻找受辱小女孩队伍里!可见其"心里素质"有多么强大!此时陈某奎的"冷酷、暴力与变态"人格已形成!

2019年7月初宜宾高县(与陈某奎所在珙县为邻县,两县城直线距离仅20km左右,此次被奸杀初中女孩肖某与陈某奎虽分属两县管辖,但却是邻村)某校初二15岁女孩也是被陈某奎与第二次强奸类似的方法捆绑至树林中强奸,但这个女孩没有那么"幸运"!她被残忍杀害了并被转移埋尸至其他树林中!一个花季少女的生命就这样凋落了!此时陈某奎的残忍、暴力及性变态扭曲心里特征已是暴露无遗了!而当时受害女孩家长还已为孩子去了同学或亲属家并未在意,从而错过了黄金搜救时间!而犯罪嫌疑人的变态行为使人未免想起了甘肃省白银变态强奸杀人的高某某!相信这次"三进宫"后,陈某可能只有"来生再次四进宫"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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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受害女孩被埋尸现场

先查减刑有没有腐败,重新立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奸污未成年人直接死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殴打未成年人不是直系亲属达到轻伤一律10年起刑,同时刑事犯最低年龄降到13岁。另外呼吁三振出局法出台,三进宫直接死刑!

对于这种狗改不了吃屎的惯犯,何以能够多次减刑?减刑的依据是什么?

也不必去揣度减刑的原因,只是,对于这样的惯犯,不但不加重刑罚,反倒屡屡减刑,这样真的好吗?

刑罚的终极目的是让人改过从新,如果达不到这个目的,甚至适得其反,那这种刑罚又有什么意义呢?

屡教不改者,就不应该放出来继续危害社会。

强奸作恶者应该都有严重的心理疾病,不然面对这么严重的惩罚也要去干,这在正常人看来完全不可思议。

现在的惩罚是判决坐牢,控制强奸犯的自由。但问题的根源没有解决,所以才会有反复。建议监狱配置心里医生,发现有问题的犯人就该做进一步处理,防范于未然。

女生在男人对她性侵过程中,果断废掉对方命根子,犯法吗

谢谢邀请!

被害人对正在实施性侵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果敢地进行自卫,废掉犯罪嫌疑人的命根子,根据《刑法》、《刑诉法》法条明文确定属于正当自卫不犯法。

类似这样的案件,正当自卫的尺度一定要把握好,不然本是被害者结果却成了害人者,案例:某年夏季的一个深夜,一个年轻女子与朋友们宵夜结束后在回家的路上,被守候在路边的犯罪嫌疑人拦住,拖进路边草丛里强奸了,犯罪嫌疑人目的达到穿衣准备离开时,躺在地下半裸的受害者越想越气,就想报复这个犯罪嫌疑人,猛然想起自己的挎包里有一把水果刀,顺手将水果刀从包里拿了出来打开,握在右手,为了报复成功,于是就假意温柔地对犯罪嫌疑人说:"帅哥刚才你太心急了,既然事情发生了,我也想通了,不如我俩再来个春風二度如何?”

犯罪嫌疑人都准备离开了,在听了被害女子的话后,本就意犹未尽的他,利令智昏,回头仔细一看,夜色下的年轻女子漂亮可人,色胆包天的犯罪嫌疑人真把裤子脱了就扑向了女子,在快挨到女子时,女子以迅雷不及的手法一刀带柄捅进了男子的要害处,顿时男子血流不止,痛疼难忍大声呼喊救命……

男子由于血流不止,待第二天早被环卫工发现、报警被送到医院时已无生命体征了。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案子破了,女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了刑……

女生在男人对她性侵过程中,果断废掉对方命根子,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男人犯强奸罪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个人无权处理。直接废掉对方命根子犯有严重伤害罪。但女人也是受害人,应依法减轻其刑期。

在犯罪过程中,肯定不犯法,属于妥妥的正当防卫。

但是,要拿捏住分寸。比如:你捏住对方命根子,对方已经负痛抽出跑开,这时对你的侵犯已经结束,你不能持续追击继续废掉对方的命根子,这属于防卫过当。

对方已经射jing。侵犯过程已经结束,正在提裤子或者走开,你也不能伤害对方,要客客气气的送对方走,然后报警。否则属于故意伤害。

总之,这个事一定要保持冷静,拿捏好分寸。

另外,侵害现场只有你们两个人,一定要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要说。反正他是施暴者,你是受害者,你说什么都对。

举个例子,你搏斗中,对方负痛跑开。你不要说你持续追击,只说在侵害过程中,对方的作案工具还没有抽出来的时候,你摸到一把刀为了自保乱刺一翻。可不能说人家已经结束,后你追击刺杀对方。这就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

还有,你追击对方,令对方死亡,你别说你追击他,就说对方虽然性侵害已经结束,还在持续追打你,要杀死你。这个时候,你混乱之中找到一把刀子在搏斗自保过程中刺死对方,这也算正当防卫。

总之,头脑冷静,遇事不慌,才有可能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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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侵犯女子失败,被女子逮住后用镰刀阉割,女子是否防卫过当

这不是防卫过当不过当的问题,而是犯了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前提条件是违法犯罪行为正在进行,而上面案件所述是男子已经被打昏,性侵行为已经终止,这时候女子拿起镰刀对其阉割,显然是犯了故意伤害罪!至于男子前面的行为,显然也是犯罪的,但他的行为会有法院判决,任何人不能动用私刑!所以遇到这样的情况,受害人一定要理智,不能有理变无理,有可能还会换来牢狱之灾!

女子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

事后防卫,又称“迟误防卫”,是指对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行为。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明知侵害已经停止而仍继续防卫,即加害于侵害人,这种行为就是报复侵害,是一种故意犯罪。(2)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仍继续防卫,这属于一种过失犯罪。

本案中,一位男子企图当街侵犯一名面容较好的女子,遭到女子的反抗而败露,并遭周围民众的殴打致昏迷。男子已经昏迷,所以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该女子应该知道该男子已经昏迷,并能意识到男子不会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却又掏出一把镰刀,将正在昏厥中的男子阉割,这明显是事后防卫,趁机报复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以说,这种猥亵侮辱、强奸的行为虽然可恨,且应该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这种惩罚是我们公民个人无权作出的,应交给司法机关。否则,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要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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