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邀请!
所谓“捉奸在床”,对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要抓现行,才算是干了卖淫嫖娼的违法事了,那么,对卖淫嫖娼违法者要不要进行行政拘留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精神,因为卖淫嫖娼只是个违法问题,并不是犯罪行为,并不一定非要对违法者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拘留的,这就要看你卖淫嫖娼者个人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态度了,好的,也可以不拘留,只进行治安罚款500元左右就行了的;态度恶劣的即可罚款也可拘留10天以下5天以上的。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还规定:卖淫嫖娼在六个月即半年内没被发现的不予再追究处罚;但如果在第一次被处罚不久又犯了,即按“有连续和有继续状态”的,则从第一次卖淫嫖娼的行为终了后时间算起,属于屡教不改,要从严处罚的。
嫖娼事后被抓(非现场)、主动承认,必须拘留吗?
并非一定要拘留,拘留与否、拘留多久,这些有很大的灵活性。
其一,关于对嫖娼行为的处罚
嫖娼是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建立于金钱交易之上的不正当性关系,是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嫖娼违法,但并非犯罪,对其处罚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的拘留是行政拘留,还上升不到刑事拘留的层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这一法条,对嫖娼行为的处罚是具有一定灵活度的,通常是拘留+罚款的形式,而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可以只单独处5日以下的拘留,或者只处500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嫖娼被抓,并非一定拘留。
那么什么情况下,采取的处罚手段相对较轻一些呢?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已经谈好的价格或交付了钱财,尚未着手实施,因为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关系的;
2,对于已满14周岁而不满16周岁的,或者已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初次嫖娼人员,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70岁以上的人员实施嫖娼的,一般不予行政拘留。
以上就是对嫖娼行为的处罚,对于“情节较轻”的处罚中,用到了“或者”一词,也就是说拘留和罚款应“二取其一”,对于70岁以上的、未成年、以及一些未遂的初犯,或者不拘留或者可以拘留,关键看公安机关是如何把握其中的灵活度的。
其二,主动承认了,必须拘留吗?
对于违法行为的认定,不以“主动承认”与否为唯一标准,而是要有其他证据的相互佐证。
也就是说,如果主动承认了嫖娼这一违法行为,但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依然不会给予处罚。
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本着“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既可以0口供的情况下认定为违法,只要有其他证据充分佐证即可;也可以在主动承认的前提下,在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认定为违法。比如《刑事诉讼法》第55条中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此,嫖娼后,“承认”与否并非是决定拘留的条件,即便“死扛”,公安机关在能拿出其他证据的前提下,比如转款记录、卖淫一方的供述、聊天记录、现场侦查证据等等,也可以0口供认定为违法事实成立,一样逃脱不了制裁;相对应的,仅仅是自己承认嫖娼行为的存在,而没有其他证据,一样会被处罚。这就向酒驾自首,开车到交警跟前说自己喝酒了,想被行政拘留,交警也不能轻信你,还是要拿出酒精测试仪器来测一下。
当然了,如果真存在违法行为,主动承认要比“死扛”要强得多,这是态度良好的表现,在处罚时可以从轻、从宽。
其三,超过时效的不予处罚
还有一种情况是超出时效的不会被处罚,即便是在违法人主动承认的前提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比如1月1日偷偷去嫖娼了,神不知鬼不觉,到了6月2日,突发奇想,到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这一嫖娼违法事实,求拘留求罚款。对不起,已经超出了6个月的时效,不会再进行处罚了。
当然,这里所说的“6个月”是有附加条件的,其一是在别人没报案的情况下,如果当时就有人报案了,举报某人有嫖娼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也立案了,事实成立但迟迟找不到人,那在立案的前提下,就不受6个月时效的制约了,什么时候找到人什么时候处罚;
其二是违法行为可能存在连续或断续的情况,比如1月1日嫖娼了,5月31日又嫖娼了,那么6个月的时效就要从终了之日起计算,8月被公安机关发现,前两次的行为一样会被处罚。
写在最后:
综上,首先是基于对嫖娼行为处罚的灵活性,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只罚款,不拘留;
再就是即便“主动承认”嫖娼行为的存在,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前提下,基于“轻口供”的原则,不会给予处罚;
最后就是超过6个月时效的,在这期间没有被发现的,即便主动承认也不会处罚。
其实除了拘留、罚款的处罚外,嫖娼行为还会传染疾病、影响家庭关系、有损声誉,所以即便把处罚放在一边,这也不是值得提倡的,还是自律一点比较好。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码字不易,给点个赞、点个关注吧。
第一、不是必须拘留,也可以单处500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都是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因此,对于卖淫嫖娼者被抓到之后,都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在现实中,因为卖淫嫌娼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没有特殊的从轻情节,都是要被拘留的,只是在拘留时间的长短上可以灵活把握。
第二、嫖娼后,即使嫖娼者没有承认,但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具有嫖娼行为的,仍然要面临处罚。
比如,卖淫女指认的,或者被偷拍偷录的,只要能证明你有嫖娼行为,均可以对你进行处罚。嫖娼者承认只是证据的一种,但不是全部,公安机关也不会仅凭嫖娼者的口供来定案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认定犯罪要遵循上述的规则,认定违法同样要遵循上述规则。单凭被告人供述不可以定罪,单凭行为人供述也不可以认定违法。但如果你确实嫖娼了,即使你不承认,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的,一样可以认定你有嫖娼行为。
第三、六个月之后才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我们知道,刑法上有诉讼时效制度,那么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上,也有时效制度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嫖娼后,没有被公安机关立即发现,六个月之后才被发现,即使你承认了嫖娼的事实,公安机关也不会再对你进行处罚。
本站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