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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前女友女儿获刑,前女友被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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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性侵养女获刑六年半,你怎么看

毫无人性的人,最终等待他的就是法律的审判,他的获刑,一切都是他咎由自取,对于养女来说,这是一辈子的伤痛。

性侵前女友女儿获刑,前女友被杀害

据悉,山西省沁水县的王某胜在1999年收养了三个月大的女婴小英,这个时候或许他是一个好人,可是谁知道18年后,却成了小英的噩梦,刚满十八岁,才成年的小英却被养父王某胜囚禁在家里长达4个月,在这段囚禁的日子里,被这个养父性侵了十余次,还被自己的养兄多次性侵,直到案发,这个养父和养兄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最终养父王某胜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半。

案件得到了审判,可是对于小英来说,心理的伤痛永远都无法抹平,禽兽不如的养父养兄,真该被千刀万剐。

不管是法律角度还是道德谴责,这对禽兽不如的男人都是披着羊皮的狼,不,比狼还可恨啊!

小英命运多舛,三个月时被养父家收养,三年级辍学在家,18岁被养父非法拘禁被遭遇性侵,大4岁养兄也对其实施性侵,这个没有多少文化的姑娘敢于通过法律武器捍卫权益,将养父养兄送到监狱后,其自己未来也一片迷茫。

其养父对其实施拘禁和性侵,是在其与网友约会之后。其养父心理依据是:不能白养她跟别人跑了,自己霍霍完了没人要,最起码可以给儿子当媳妇。在偏远地区,很多人法律观念淡薄,基于生存的生儿育女观念导致了不少人间悲剧。在这个养父心里,养女大了是用来交换了,不能给儿子换个媳妇,那也不能白搭给别人吧。他们将养女当成了私有物品,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而没有将养女当成一个人去尊重,去考虑她的喜怒哀乐。

小英在养父家,从小没有得到正规教育,也没有足够爱的滋养,其性格方面一定存在某些不足。她与养父家人的关系应该不是很融洽,其自奔网友的做法激怒了这家人,没有法律常识的人们用最原始的方法来处理这件事。所以在拘禁四个月时间里,没有村人举报。

对于其养父被判刑六年半,很多人觉得判得比较轻。我们尊重法律的裁判,也希望在现代社会中不要再上演这样的人间悲剧。能生就能养,若不能养育子女,为何要让一个生命在世上遭罪呢?

男子究竟能不能收养小英?

  • 余某现年47岁,已育有一子,又抱养了生于1999年3月的小英。由于余某夫妇一直在外打工,小英在老家由爷爷奶奶照顾。每年春节,余某都会回老家过年。然而,本是一家团聚的日子,却是小英噩梦的开始。
  • 2010年至2013年,余某趁着回家过年期间,利用小英的年幼无知及家长威严,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小英发生性关系。2013年至2016年期间,又采用殴打、语言威胁的手段,多次强行与小英发生性关系。每次遭受侵害,小英因为害怕,不敢报案或者告诉其他人。
  • 2016年6月底,小英来苏务工。余某趁老婆不在家之际,又故伎重施。2016年10月14日晚,在余某又一次施暴后,小英终于忍无可忍,选择了报警。

根据新闻事实可以知道:

  • 1.余某有子女;
  • 2.余某有妻子;
  • 3.余某收养小英时尚未年满30周岁;

而按照现行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的条件为:

  • (1)无子女;
  •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4)年满30周岁;
  •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显然按照目前的规定来看,余某根本不具备收养的条件,这也是为何余某能在事后对小英进行性侵的关键!

余某非法拘禁加上强奸罪,判处六年半确实过轻了点!

目前可以知道的是男子事后有非法拘禁以及强奸两项犯罪行为,那么分别来看:

【非法拘禁罪】根据法律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强奸罪】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2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余某的强奸行为最早是在小英年满14周岁的事后,期间也曾有非法拘禁进行迫害的行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来看,两罪并罚完全可以在10年以上,所以该案当中余某的行为被处以六年半真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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