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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追讨物业4千万,业委会追讨物业4千万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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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勾结物业占用公共营业用房谋私利,金额已经在数十万,怎么去起诉这个业主

如果你的描述属实,那么该业主与物业公司均已涉嫌严重违法。

业委会追讨物业4千万,业委会追讨物业4千万违法吗

公共营业用房也是属于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条例》对该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就是说要利用该用房进行经营的话,必须经业主大会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了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那么按照《条例》规定:

由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由此可见,业主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制止该业主及物业公司这种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

按你所描述的,其非法所得达到数十万,若构成犯罪,会由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如果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那么这个问题反而会变得复杂。因为这会涉及到一个比较争议性的法律点,即“业主公共所有权”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一、若你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那这条路基本就行不通了。

不管是单个业主还是部分业主联名,因公共权益受到侵害而进行起诉,人民法院基本不会受理立案。因为事关业主公共权益,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志。只能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二、即便由业委会出面诉讼,其资格也会受到严格审查。

人民法院在受理业委会作为原告,代表业主主张公共权利益案件时,非常谨慎。一般在立案时会要求业委会出具下列材料:

1、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

2、业主大会的决议。

3、业主大会决议中必须有关于诉讼费用及一旦败诉,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可见,如果通过诉讼来解决上述问题过于复杂。因此,还是建议第一种方式,直接到房地产行政部门投诉,视情况发展再做打算。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是不准擅自改变的。单位和个人是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上述行为属于违反物业管理的行政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除应责令其改正外,还应处以罚款。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上述违法行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向当地政府负责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如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不履行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或者不依法查处。投诉举报人可依法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该部门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人民法院督促物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另外,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也可依法通过民事法律救济途径主张受侵害的权利。

新业委会告老物业公司追讨三产收入是否合理

以我的经验,管好现在的物业,确保合同内的工作完成好,你说的三产不知是指什么?小区内无非是,停车,广告,场地这些费用,一是你与物业没合同,没约定,二是小区内经营状况你不清楚,三是小区公共建筑物产权不明,四是以前帐目不清,给你看新做的帐目,告诉你还亏损呢,在说你没这时间,经验,法律常识去搞清楚,所以呢从现在开始,每年物业要报下一下年的预算,本年的结算报告报业委会和大部分业主审核通过,物业临时用钱大项目报业委会审核批准,记住业委会是没有经营权的,不许有帐户,业委会只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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