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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拐骗拐卖同罪,拐卖和拐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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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孩子事件频频发生,买卖双方是否应该同罪

先说一个故事。

回应拐骗拐卖同罪,拐卖和拐骗

某地有个叫钱家圩的村庄。听名字就知道,这地方水多。钱家圩有个吴老大,夫妻俩承包了村里一个大水塘,搞水产养殖业。后来,又在水边盖了一排房子,起名叫吴老大农家乐。城里人周未休息就拖家携口,到这里垂钓、休闲。吴老大腰包也鼓起来了。

吴老大万事顺意,只有一事不如意。眼看年近四十,尚无子嗣。妻子早年也怀孕生产过,可惜小孩出生不久就夭折了。也多次寻医问药,可送子娘娘总不垂青。

有人就出个主意,化钱买个婴儿,从小养大,孩子也就培养出感情来了。

过不久,有个人贩子抱来个胖小子,也就个把月大,要价也不算高,五万元。

吴老大夫妻与孩子有缘,见到孩子满心欢喜,心中虽然明知孩子的来路不明,二话不说掏出五万元,把孩子留下了。

孩子长得快,转眼就会跌跌爬爬的走路了。

有一天,一辆警车开到了鱼塘边,车上下来了两个警察,跟吴老大夫妻俩分别谈话,做了笔录,告诉他俩:孩子是人贩子偷来的,人贩子己经被拘留了。吴老大也涉嫌拐卖儿童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孩子也被亲生父母抱回去了。

许多乡邻想不通,吴老大买个孩子,当儿子来抚养,这不是好事吗?偷孩子来卖是犯罪,可买孩子怎么也是犯罪呢?

对拐卖儿童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是这样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俗话说,买卖买卖,没有买就没有卖。

最高人民法院在十年前曾经公布过一个收买儿童构成犯罪的案例。

被告人李中梅已生育两名女孩,得知安廷早(已判刑)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遂请求其帮忙购买男婴“收养”。2008年1月,经安廷早联系,李中梅随其去山西省忻州市,收买被拐卖的男婴一名,支付36000元。2008年10月,经李中梅介绍,王新芝(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从安廷早、谢长府处收买一名被拐卖的男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中梅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仍予以收买,并帮助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鉴于李中梅收买儿童系为了私自收养,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拐卖儿童,侵犯了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会引起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的危害后果。

对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惩,不能有私毫的姑息。

大家觉得拐卖儿童买卖双方是否应该同罪

没有买家的需求,人贩子即使拐到手的小孩还是没地方出手的。这是比较难听的话。买家的需求造就了市场。从这个观点来看,买卖同罪不为过吧!

人贩子拐走的是小孩子,而买家骗走了被拐小孩的一生,骗走了原本应该团圆的一家,骗走了一家甚至几家人的十年、几十年的时光。买家用谎言取得孩子的信任,买家利用孩子的善良来攻击孩子本身的亲生父母。

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更有甚者强行强孩子。种种迹象表明,法律对人贩子的震慑作用微乎其微,对于买家更是隔靴搔痒。一味地放纵买家,只会让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这个行列。拐卖--明明就是三个动作,没有买家那么“卖”本身就不会实现,而可惜的是法律只惩罚拐和卖两个动作,那是否可以理解为“买家”就是传说中的法外之地呢?

再有从小孩子开始教育投诉/举报,如果发现怀疑身边的人没有血缘关系可以直接举报。以避免以村落为主的相互包庇,勾结对抗寻亲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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