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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原董事长被公诉,光大原董事长被公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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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老人被讹了,后面证明自己清白,对方有没有构成诈骗罪?我能不能起诉他

这种事现实中已经发生过好几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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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一起是2020年12月20日,江西九江,一志愿者扶老人后离开,在老人说志愿者是做好事的情况下,老人儿子仍然坚持认为是志愿者撞的老人,并报警。警方找到监控还原了事实。

这类事情发生后,也有很多人问是不是构成诈骗罪。作为一个法律人,很无奈地说,不构成诈骗。不过被讹的人是可以起诉对方的。

下面我展开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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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方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最重要的特征是,行为人通过欺诈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自愿地将钱财交付到行为人手中。

而在扶老人被讹的案件中,扶老人的人自始至终都没有陷入错误的认识,没有被骗,知道自己没有撞老人,所以对方是不可能构成诈骗罪的。

但是,如果对方起诉到法院的话,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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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小学生扶老人被讹,事后监控还原真相

二、扶老人的人能不能起诉对方?

虽然对方不构成诈骗,但该行为必然会给做好事的人造成名誉上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对方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等。

作为受害人,做好事的人当然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2018年,浙江金华小伙扶老人被讹后,也是警方调取监控还原了事实。

事后,小伙就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在报纸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元钱。后来经法院调解,老人一方经小伙同意将5000元登报纸钱捐给红十字会,以口头形式进行了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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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这件事的监控

最后,扶老人反被讹这种事,虽然讹人者无法构成犯罪,但这种行为十分卑劣,让社会上的人寒了心,让许多需要帮助的人无法得到及时救助,必须予以谴责。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扶老人被讹,老人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并不构成诈骗罪。因为从始至终,被讹者也没有陷入认识错误,故不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如题所述,甲从小就心地善良、助人为乐。某天,甲上街玩耍,突然发现一名老人倒在地上,便顿时心生怜悯。于是,甲不假思索地快步上前将老人扶起并送往医院。没想到,老人就医以后竟反咬一口,言之凿凿地声称是甲将其撞倒的,并义正辞严地要甲赔偿,甲真的是痛心疾首、百口莫辩。那么,老人这种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呢?

首先,老人并不构成诈骗罪。所谓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让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财物,最终遭受了财产损失。而老人虽然也算是实施了欺骗行为,即谎称是甲将其撞倒。但甲自始至终也没有相信这个谎言,他一直都很清醒,老人不是自己撞倒的,自己是在助人为乐。因此,老人并没有让甲陷入认识错误,并不构成诈骗罪。

在我看来,老人行为更加符合敲诈勒索罪,因为老人就是想通过各种不法途径,逼迫甲向其支付赔偿金。当然,如果老人会使妖术,让甲竟然对自己撞倒老人深信不疑,则就构成诈骗罪了。

明确的说,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讹诈手段获得他人钱财的行为并没有构成犯罪。

碰到这种情况,谁都非常窝火,谁都想在证明自己清白后将这种人以刑法论处,以解心中郁闷。很多人认为这种情况下,老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或者侵占罪中的一种。事实真实这样吗?现在我详细分析一下老人讹诈行为到底是否构成了犯罪。

一、老人实施讹诈他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1. 诈骗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虚构、伪造事实,骗取他人信任,使得他人对事实产生错误判断,从而自愿将自己的财物交与致害人的行为。诈骗罪的关键是受害人在致害人的虚假信息或手段欺骗下,出于对他人的极度信任或因缺乏对事物鉴别力而产生错误认识,自觉自愿的将自己财物交与诈骗人。本案中受害人(被讹诈人)心中明白是老人在实施讹诈自己钱财的行为,自己不是自觉自愿交出自己财物与他人,而是被老人死缠烂打,无理取闹与耍赖后,才不得已交出财物的,这显然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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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敲诈勒索罪。该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或者要挟他人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这儿的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某时候遭受恶害。要挟是指行为人以举报他人或者曝光他人隐私相威胁,意图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而本案中使用讹诈手段的老人并没有要举报他人或者以公开他人隐私相要挟,以迫使他人交出财物。老人使用的手段只不过是硬往无辜的人身上扣屎盆子,从而达到索取、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可见老人的行为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3.诬告陷害罪。该罪是通过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作虚假告发,意图使得他人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老人的讹诈行为目的是为了谋财,而不是什么捏造事实告发他人,好让他人受到刑事处罚,从而败坏他人名誉或前程。老人的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财产权,诬告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权中的名誉权,二者的受害客体并不一致。可见给老人行为定性诬告陷害罪也不合适。

4. 侵占罪。该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则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行为。例如,出租车司机将乘客的遗失物占为己有,乘客发现后要求司机交出财物,但司机拒绝交出,如果数额较大,那么司机的行为就构成了侵占罪。又如,过去农村的宅基地常有前辈人将宝物埋在地下,如果被他人挖出后拒不归还给财物的真正主人,那么其行为就构成了侵占罪。显然,老人侵占的他人财物不是代为他人保管的物(受害人根本就没有委托老人保管),也不是什么遗忘物或埋藏物,不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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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实施讹诈的老人行为可以以不当得利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其归还被索取的钱财

不少人总认为对这样老人行为要以刑法来规范才能解决问题,其实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一是老人的这种行为并不普遍,老人讹诈他人从而索取他人财物的事例要远少于老人被撞伤,而撞人者却逃之夭夭的事例。撞人后逃之夭夭,被确认事实后对造成老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并无听说对此种行为用刑法来处理。为什么老人这种行为就一定要动用刑法来规范呢?这儿人们有一个误区,即对于撞伤老人逃跑的行为,大家并不觉得奇怪,而对老人讹诈好心人行为却感到非常愤怒,还要求老人承担刑事责任。其实,这是不公平的。

一般说来,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要上升到刑法处理规范的高度,这种行为必须要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普遍危害性。例如倒卖、故意泄露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过去是不作为犯罪来规范、处理的,但由于网络信息的发达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的身份信息具有了经济价值,网络与现实中出现了大量倒卖公民身份信息牟利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刑法才规定了侵害公民信息罪,对社会上侵害公民信息的严重行为动用刑事手段进行打击。而老人通过讹诈方式谋取他人钱财的事例,虽时常见诸报端网络,但毕竟现实中不是普遍发生的社会危害行为,对这种并不经常发生的社会危害行为,动用刑法进行调整是没有必要的,既不经济,也无必要性,而通过民事方法解决更恰当,更符合社会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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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这种实施讹诈行为的老人,受害人该如何维护自己利益呢?其实,受害人可以通过与老人协商要回自己的财物。人有脸,树有皮,在老人的讹诈把戏被事实证据拆穿后,这种老人会归还本就不属于自己的财物的。在协商不成的时候,受害人在能够有事实证据证明自己清白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老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法院判决老人归还自己钱财并要求支付一定的利息。

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依据,通过损害他人而获得利益。在不当得利人与受害人之间就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债的法律关系,受益人(不当得利人)是债务人,受害人是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本来就属于自己的财产。在要求法院判决归还自己财物的同时,受害人也可以在诉状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可以要求法官在法庭上公开对老人进行训斥,以促使老人改邪归正,并要求老人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就自己的侵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进行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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