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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当街持刀致1死,男子当街持刀行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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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苏州一男子当街伤人致1死4伤,嫌疑人已被控制,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事发苏州渭塘镇,时值上午十点钟,四十四岁蒋某某,不知为何发了疯,安置房里持刀出,就向人群之中冲。见人就砍不眨眼,如狼似虎像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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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当街持刀致1死,男子当街持刀行凶

眼看一人被砍中,倒在地上鲜血涌,痛得地上直打滚,快快救我喊不停。旁人哪还顾得上,只求自己快逃命。蒋某还在挥刀追,满脸杀气两眼红。

可怜妇女跑不快,难敌凶手蒋瘟神,又有四人被砍中,幸好还没丧性命,捂着伤口忘命奔,鲜花滴滴地上淋。有人急忙报了警,民警火速现场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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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见状住了手,扔刀手里捏药瓶,欲喝农药搞自尽,结果没有死得成。今被警方人控制,等待接受严审讯。五名伤者死一个,四名送到医院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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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到底是为啥,大庭广众竟行凶。目前警方还在调,我们暂也想不通。不过纵有千般理,故意杀人总不行,冤有头来债有主,可诉法律把冤申。追杀街上无辜者,一死四伤众人惊,业已涉嫌犯死罪,多半还债要抵命。对待咯号冒失鬼,报复社会发神经,法律一定要严惩,杀一儆百才真中。

(文原创。图片来自网络,侵权联删)

事发9月22日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北村村道博士路,犯罪嫌疑人蒋某(男,44岁,安徽人)突然对路上实施伤害,造成1死4伤的严重后果。随后蒋某被警方控制。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类疾病

像蒋某这样,在大街上见人就砍,类似于无差别的伤害行为,首先需要确定一下他有没有精神类的疾病,因为据附近居民反应,在蒋某事实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像个“精神病”一样。

一直以来,一些患有精神类疾病的人,在某个特定环境,会突然失控,然后无意识的对他人造成伤害。因为毫无预兆,往往产生的后果都比较严重。

国家法律对于此类人违法犯罪是免于刑罚的,虽然很多人感觉“不公平”,但是实际上法律这样规定,自然有其道理。

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实施伤害的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他的行为不受自己的意识控制,简单说就是他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

而法律法规在这方面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应该强制性要求此类人的近亲属严加看管,或者强制性的进入精神病院统一隔离看管。

精神病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应该引起社会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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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精神类疾病则需查明作案动机

假若蒋某没有精神类疾病,那么这就是一起故意伤害案,需要搞清楚蒋某的作案动机,这是一切重大刑事案件的重中之重。

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有作案动机,可能犯罪嫌疑人对某人有恨意,或者因为自身不满,然后产生报复心理。

如果被害人跟这些伤亡群众没有矛盾,那么他的作案动机很有可能就是对现实心生不满,然后报复社会。

据悉,伤亡人员中大部分都是女性,可见蒋某在实施伤害行为的过程中,对于伤害对象是“有选择性”的,此关键点可能是一个重点。

其一,蒋某可能因为某些个人原因,对女性有偏见。

其二,蒋某单纯是报复社会,但是他意识清晰,选择相对弱势的女性进行伤害。这条成立的话,就可以否定他在实施犯罪行为中精神有问题的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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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推波助澜

类似的案件一出,网上就有一些人抛出“事出有因”论,认为犯罪嫌疑人因为某种“不得已”的原因才会选择报复社会,伤害无辜之人。

这样的论断是不可取的,什么原因都不是他伤害他人的理由,特别是那些受伤害之人原本和他就不认识。

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是为了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为了任何一个人去改变,法律是符合绝大部分人的意愿的。

我国是法制国家,公民的所有行为都应在法律范畴之内,越线就是违法,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每个人都会遇到“不公”的时候,有些是真的不公平,但是依然有寻求解决的途径。更有一些“不公”,实际上不是真的不公平,而是源于自己内心的偏执想法。

把自己认为不公平的愤怒,发泄在无辜之人身上,是错误的,更是法律不允许的。

对于那些恶意报复社会,肆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要坚决抵制,要严厉谴责,千万不能为这些人摇旗呐喊,推波助澜。

因为我们谁也不敢保证自己或者自己亲人身边有没有类似这样的人。帮这些人找出“合理解释”,实际上就是充当了他们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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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人有没有神经病。2.现场有没有不作为。3.医疗抢救是否及时。4.有无报警。5.伤人的器具是什么,是预先藏在身上,还是街边顺手拿的。

最重要的是原因。一个正常人不可能不知道杀人犯法,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既然知道,还要这么做,那就是这股怨恨已经不是理智压得住的了。

再就是,他不是正常人。性格孤僻、思维简单、人格分裂、剑走偏锋。平常脱离社会、脱离家庭,无朋友,没人关心,没人辅导,不是正常人。

我们谴责他伤害无辜,谴责他危害社会,谴责他无人性。但是我们应该认真想一想,正常人不会做出如此残忍的事,那吗,非正常人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到这一步是谁缺失了社会责任感呢?

9月22日,苏州渭塘一男子当街行凶,造成一死四伤的惨剧。

据了解,凶手曾试图闯入附近幼儿园,幸亏被保安挡住,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当时凶手并无目的性,在大街上随机伤人。

凶手行凶后并未逃走,掏出随身带的农药,喝药自尽。被送医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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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知情人讲,44岁的凶手蒋某为安徽人,是本地的上门女婿。住在妻子家里,为人不务正业,好赌成性。似乎有不少欠款。疑此次行凶于赌博有关。

凶手残暴,主要对老弱下手。目的无非是报复社会。他们将自己遭遇的不幸归咎于社会。其实不过是逃避自己努力不够的现实。

无论什么原因,欺凌弱小夺人性命都是人性泯灭的表现。这些人皆为满身戾气的垃圾人。而我们终究都是普通人,没有一双慧眼。不知道如何躲避这种未知而无法预见的危险。

加强法制教育不能只是在口头上,应发动社区片警协助基层党组织(以离退休干部、公务员为主),建立社区生活寻访、劝导、帮扶工作小组,将群众之间矛盾化解以遏制犯罪行为……

大庆警方:男子持刀杀害一男一女,已投案自首;网传视频显示受害人身上有大面积血迹,被捅步伐不稳倒地。你怎么看

冲动是魔鬼,挥刀三条命,两死一枪毙!就算被冲撞了底线和无法面对的耻辱,也要深呼吸、深呼吸!将狂燥的怒火压下、压下……,待平复以后再深入解困,从长计议。天涯何处无芳草?

一怒为红颜!江苏3名17岁男生持刀约架致1死1伤,怎么回事

现在的年轻人火气都很大,受不得半点委屈。动不动就相约打架,在他们看来只要打赢了就会有成就感,就会获得别人的尊重,让别人另眼相看。殊不知到最后,在双方的争斗中,没有任何一个是赢家。近日在江苏扬州就发生了一起持刀斗殴事件,起因竟是2个少年与一个女孩之间的感情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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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晚上21时许,在江苏扬州的新都南路返坎河桥上发生了一起持刀斗殴事件。当地警方在接到围观群众报警后,迅速组织警力前往现场处置。据了解,持刀斗殴的是3名17岁的少年,其中景某与王某二人因为与同一名女孩之间的感情纠葛,相约打架,并且两人均已经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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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有一人赵某,是王某的朋友,一名在校生。在双方争斗过程中,景某以一己之力将王某以及赵某砍伤。警方到达现场后,迅速将嫌疑人景某抓获,医护人员现场对受伤的两人进行救治。不幸的是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暂无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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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爱情,双方不惜兵戈相见,在大街上持刀互殴,造成1死1伤的惨痛局面。最后呢,两人谁也得不到想要的爱情。并且一辈子活在阴影之中。事件的双方,对于景某,从一个未来有着无限可能的阳光少年,瞬间变成了一个杀人凶手,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与漫长的牢狱生活;对于王某,一个错误的决定葬送了一个值得信赖的朋友,后半生他怎么有脸面对好友赵某的家人?他们都很难走出输了爱情,也输了人生的痛苦之中。

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

一怒为红颜?简直就是250!教育问题啊,不容忽视,法律也该再细化,严惩这些青少年了,否则后患无穷。不过,这持刀约架又是具体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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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晚上,辍学的景某和王某因与同一名女孩之间的感情纠葛,相约打架,以此解决问题。似乎江湖味十足啊,从那个影视剧中学来的“霸气”?

在现场,景某和王某两人先是争执了几句,后来更是拿出利器进行互殴,一旁王某的同行朋友赵某(在校生)怕闹出人命。赶紧劝架,却不料被景某乱刀砍伤,王某也不例外,双双负伤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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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接报后,迅速赶到现场,并将嫌疑人景某抓获,医护人员对受伤的王某和赵某进行紧急救治。遗憾的是,赵某身负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暂无生命危险,并送往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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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事件中,不得不反思几个问题:

【1】辍学少年。只要谈到辍学,就给人非常不好的印象。一般来说,坏孩子才辍学。由此可见,嫌疑人景某和王某本就属于不爱学习的坏孩子,所以才会有约架来解决感情问题的冲动。

【2】无辜的死者赵某。或许只是为王某壮胆,也在争斗过程中及时劝架,结果却换来与家人阴阳相隔。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们也需带眼识人,慎交朋友啊。

【3】都是17岁的少年,也快是成年人了,为什么还会如此幼稚呢?或许家庭教育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吧。

【4】辍学少年流入社会该如何继续向前生活。虽然辍学的孩子不算太多,但也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5】法律意识淡薄,约架带利器,这就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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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事情已经发生,再也无法挽回了。这种类似的事件不是第一个,也不可能是最后一个,只是该如何避免以及杜绝呢?

教育问题很重要,无论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还是社会教育,都需要共同努力。关键也需要法律再细化了,否则不足以戒,缺乏震慑力,也无法让受害者得到该得的。

【1】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言传身教,融洽的家庭氛围,才更有利孩子的成长。只顾工作以及玩手机的家长,特别需要注意啦。

【2】学校有必要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德智体”全面发展,“德”更不容忽视。

【3】学校老师和家长要多关心、关注孩子的动态,平时多沟通,及时发现“邪恶的火苗”,并采取措施。

【4】社会教育问题。辍学少年流入社会后,身边的人要加以引导,不要以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说不定那天受伤害的就是自己。

【5】法律细化,降低未成年犯罪责任年龄。让这些犯罪的孩子早日接受劳改,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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