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房产税起征年积在60平米以上,人均小于60㎡的不用交房产税。
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2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以上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3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4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通知,作出如下细化规定:
1、对奢侈性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一律征收20%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2014年1月1日起,对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部分(指房产的转让价减去原购买价),一律按20%的税率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房产此前已缴交的房产税,可以抵扣房产转让增值收益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该房产累计已缴交的房产税超出此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该项个人所得税视为零;对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转让家庭唯一住宅且居住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转让商业房产的,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
2、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主找不到原始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委托拥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建立机构名库随机抽取),参照有市场成交记录的同地段同类房屋,或查阅当地住房信息系统,对其房产的原购买价进行评估,作为计税依据。从低收取评估费,但评估费用由卖房人承担,作为丢失原始购房发票的惩罚。
3、当地政府每年公布分类住宅的市场指导价(即房产现值),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的,以市场指导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类似北京、深圳、成都等城市现在执行的二手房过户指导价)。
4、个人出租住宅,其租金收入须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商铺、写字楼、酒店等),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取消现行对转让个人住宅征收5.5%营业税的规定。
6、房产所有人(业主)必须持有以上所有完税证明,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7、各城镇的房产税收入和个人转让住宅增值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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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住房主要涉及6个税种和两项收费,具体来讲:
1.增值税(减按1.5%征收,月租金30000元以下免征);
2.城建税(以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7%、5%、1%分城市、乡镇三个档次);
3.房产税(按租金收入4%征收);
4.城镇土地使用税(目前免征);
5.印花税(目前免征);
6.个人所得税(月租金4000元以下,减800元费用后按10%征收,月租金超过4000元,按租金收入20%的比例减除费用后按10%征收)。
7.教育费附加(以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3%);
8.地方教育费附加(以缴纳的增值税为依据,目前湖北省1.5%)。
特别提醒:
1.个人住房出租目前很多地区采取了综合征收率的办法,不同地区可能标准不一样 ,但实际上也是分税种征收的,一般都会根据月租金多少规定不同档次。
2.根据即将出台的新的减税措施,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月起征点将提高到100000元。因此实际缴纳时,因为绝大多数个人住房出租月租金在30000元(2019年起提升至100000元)以下,可能只会涉及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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