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莱芜、菏泽市征地地面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13〕13号 莱芜、菏泽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莱政字〔2012〕35号、菏价呈发〔2012〕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二、本批复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月31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08〕40号、鲁价费发〔2006〕269号有关莱芜、菏泽市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文件地址:山东物价局(点击下边地址下载相关赔偿标准) http://www.sdwj.gov.cn/ggfw/sfgl/lqsf/56955.shtml物价局职责
市物价局是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全市价格工作的行政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价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价格政策、规范性文件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拟定、呈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定调价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授权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四、负责市场价格动态监测、成本调查,提出调控市场价格的建议和措施,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控;对商品价格突发性暴涨暴跌提出控制措施,按照政府决策实施调控。
五、研究提出建立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意见,拟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副食品风险基金。
六、指导、监督、规范价格活动,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检查管理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承担有关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受理不服县市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处罚而申请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七、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全市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工作,制订和调整省授权管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
八、负责价格认证、价格评估和价格服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九、指导县市区价格工作。
十、承办当地政府及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物价局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管理机构,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职能机构,政府负责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
三、负责全省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等。
物价局这个在政府部门,下设的在编制的行政物价管理单位。由于,不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被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淘汰了。从此以后该局及经济发展委员会的行政单位合并了,并且更名为:经济发展委员会,简称:发革委。物价管理与发展的内容,是发革委行政部门内的一部分工作。
本站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